中国妇女就业受隐形歧视 代表建议政府做出表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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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就业受隐形歧视 代表建议政府做出表率

2010年07月01日 13:37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月22日至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执法检查组表示,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报告时,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精炼,找问题准确、具体,建议很有针对性,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能对妇女权益问题认真研究、有所改进。

  参政篇

  政策措施要更加刚性

  执法检查组表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参政水平。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执法检查组发现: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执法检查组指出,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

  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截至2008年,全国省、地、县三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0.5%、13.2%和16.8%。女领导干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

  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2008年换届后仍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2%。

  执法检查组建议: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执法检查组建议,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

  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各地各部门的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建议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有关部门要继续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参选当选的政策措施,推荐优秀的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可借鉴有些地方采取的“妇女委员专职专选”等方式,推动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有新的提高。

  委员代表之声:提升女性政治地位需特殊措施

  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讨论时提出了提升妇女政治地位的具体建议。朱丽萍代表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各级女领导干部和女人大代表、女委员的比例。

  “总得有一点选举之外的特殊措施,更加刚性的、更加严格的规定。”郑功成委员说,除了选举,女性政治地位的上升还要靠协商,这也是民主的重要方式。庞丽娟委员建议人大代表可实行男女比例“专额专选”,以保障女性代表的比例。

  王云龙委员建议,在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中一定要达到不低于22%的比例要求。“只要按报告中提出的‘多推荐优秀女性候选人的数量’的建议去做,是可以做到的。”

  张柏林委员认为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首先要转变观念,女性的智商并不比男性差,此外要制定政策,从开始就让女同志多挑重担。

  劳动权益篇

  政府部门应规定录取女性比例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妇女就业;努力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有所提高。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等7省区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或就业促进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

  执法检查组发现: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突出

  执法检查组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执法检查组表示,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执法检查组还指出,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晋升、发展空间,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至今已经22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以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的作用。

  委员代表之声: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政府应做表率

  郑粉莉代表说,在西方国家或美国,政府、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都给女性设定一定的比例,少数民族不能低于多少比例。希望我国政府也能够率先起到带头的作用,政府部门在录取女性过程中应规定一个比例。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应该对妇女就业采取一些特殊政策措施。建议政府多开辟一些适合妇女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农村和城市在就业政策上应一视同仁。在融资问题上,应该对妇女的就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她们的就业水平。

  宋礼华代表建议,对一些企业或者用工单位录用女性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程津培委员认为,对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给予明确非常有必要。如果一些工作很难界定为妇女不宜工作,则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安排,比如轮岗、医疗卫生保险和定期体检等。

  关于生育保险,“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性险种。”黄镇东委员说,但审议中有可能提出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把生育保险作为一个强制险种。

  土地权益篇

  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执法检查组发现,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全国有1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对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管,依法审理、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执法检查组发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未能根本解决

  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为标准,有的以是否有承包地为标准,有的则以是否实际居住为标准。标准不一样,相应的待遇也就不同,这是引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

  此外,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对侵害“农嫁女”权益行为的处理不到位。一些基层法院以村民自治、执行难为由,对这类案件设置限制条件或者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很多地方土地承包到户,没有机动用地,一些地方在收益分配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为尽快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首先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检查组建议由农业部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加大研究的力度,并加强工作指导,推广成功经验,使各地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晰而引发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

  委员代表之声:需要从土地的承包政策研究入手

  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刘会莲建议,在国家大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要大稳定、小调整,在土地问题上对没有土地的人进行调整。

  “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怎么实现?在实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怎样使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需要从土地的承包政策上来研究,并予以解决。”陈斯喜委员说。

  刘振伟委员认为,此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切入点推动解决,这是个突破口,应不失时机地推进。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演变成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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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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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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