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滁州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传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传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传权在先后担任来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滁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3万余元、美元5400元,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另外,张传权家庭财产中还有人民币157.9万余元、美元1.9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传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被告人张传权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传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在关押期间,制止他人自杀,积极挽救他人生命,认定为立功。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传权表示服判,不上诉。他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他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希望大家能以他为反面教材,不要重蹈覆辙。
(唐金法 康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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