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为患者医治中,将三枚钢钉残留在患者股骨上端,导致患者右下肢短缩。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宾县某医院赔偿蒋德学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2007年12月3日,原告蒋德学因右腿摔伤入住某医院。12月5日,医生对蒋德学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月21日,蒋德学好转出院,2008年12月6日,蒋德学再次入住某医院行内固定取除术,同月18日出院。2009年3月18日,蒋德学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发现右下肢短缩约2厘米,右股骨中上段骨质内存3枚部分钢钉。经鉴定,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行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切开内固定术手术方案不完善,导致原告右下肢短缩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庆元 邓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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