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将3枚钢钉残留患者体内 所在医院被判赔4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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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将3枚钢钉残留患者体内 所在医院被判赔4万

2010年07月02日 09: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医生在为患者医治中,将三枚钢钉残留在患者股骨上端,导致患者右下肢短缩。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宾县某医院赔偿蒋德学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2007年12月3日,原告蒋德学因右腿摔伤入住某医院。12月5日,医生对蒋德学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月21日,蒋德学好转出院,2008年12月6日,蒋德学再次入住某医院行内固定取除术,同月18日出院。2009年3月18日,蒋德学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发现右下肢短缩约2厘米,右股骨中上段骨质内存3枚部分钢钉。经鉴定,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行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切开内固定术手术方案不完善,导致原告右下肢短缩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庆元 邓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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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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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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