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之路“搁浅” 小演员状告文化公司讨代理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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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艺之路“搁浅” 小演员状告文化公司讨代理费

2010年07月15日 15: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梦想十岁出头的儿子“海海”能早日踏上从艺之路,母亲出资委托上海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包装推广替儿子做形象整合。岂料,对方公司收取了推广代理费后,不再履行签约合同。7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海海”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拍摄委托合约》;由文化传播公司返还“海海”推广代理费8600元。

  2009年2月中旬,“海海”的母亲王女士代儿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委托拍摄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09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14日,“海海”支付形象整合推广费人民币8800元。按照双方的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应在合约期内为“海海”制作音乐音像制品以及平面宣传资料,并为“海海”提供现场拍摄辅导及个人形象推广,安排十二次以上活动等。签约后,“海海”支付了推广费3000元。之后,该公司又约“海海”在虹口公园拍摄MV。“海海”在公园录制了MV并支付了推广费余款,并收到文化传播公司开具的收据两张。之后,“海海”一直未接到对方的活动通知,不久就无法再联系到对方。“海海”认为基于该公司已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归还推广代理费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海海”的法定代理人与该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拍摄委托合约》后,该文化传播公司应按合同为“海海”个人量身订制个性音乐音像制品以及平面宣传资料;公司剧组导演为“海海”提供针对性现场拍摄辅导及个人形象整合包装推广;为“海海”安排12次以上活动拍摄通告机会等商业艺术类活动。经合法传唤该文化传播公司,其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辩护权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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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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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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