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醉酒官司”:酒后说去洗澡 污水河里溺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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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醉酒官司”:酒后说去洗澡 污水河里溺亡

2010年10月06日 16:0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艾姗姗 插图

  状告酒友 从无到有

  因饮酒过量,一中年男子溺死在污水河里。死者家属悲愤之余,将一起喝酒的酒友告上法院,原本如亲人相处的两家人如今形成陌路。记者注意到,大约自2006年前后,本市法院开始陆续收到家属告酒友的案件,且数量逐渐增多。法官分析认为,这是由于人们传统的酒文化观念开始发生变化。现在正值十一长假,记者在此再次提醒,喝酒莫贪杯,酒后要尽到照顾义务,切莫乐极生悲。

  案件聚焦

  酒后说去洗澡 污水河里溺亡

  今年2月11日,韩宝成到好友韩进祥家喝酒,酒后自行离开,第二天早上,被发现于朝阳区黑庄户乡一污水河内死亡。出事地点是他回家的相反方向。事后,韩宝成的家人将韩进祥告上法院,认为他没尽到照顾义务,索赔30余万。韩进祥说,喝完酒他要送韩宝成回家,但韩宝成说要去洗澡,将他拒绝。

  韩进祥一家是来京务工人员。韩宝成的妻子说,因韩进祥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打拼不容易,韩宝成平时没少帮衬他。两家处得像亲人一样。在这一点上,韩进祥自己也承认。

  但是由于这次喝酒害韩宝成丢了性命,两家人如今形同陌路。“哪怕他过来道句歉,我们心里也多少有点安慰。”韩宝成的爱人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韩进祥就再没去过她家。韩进祥却认为,他要是去了韩宝成家,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错,但他坚持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

  出事前两通电话 责任移到妻子上?

  韩宝成之妻在警方询问笔录中承认,韩宝成出事前,她曾与韩宝成通过两次电话:在韩宝成喝完酒离开韩进祥家后,韩进祥到韩宝成家送了一趟回礼,顺便看韩宝成是否回家,眼见韩妻与韩宝成联系上后,韩进祥才离开;韩进祥从韩宝成家走后,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韩妻又给丈夫打了一个电话,但此时韩宝成已经酒后乱语,只说让人去接。

  韩进祥的律师认为,在韩宝成的爱人与韩宝成电话联系上后,主要注意义务已经转移到韩宝成的爱人身上。但原告律师认为,韩宝成饮酒过量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韩宝成醉酒离开后,韩进祥之所以去韩宝成家看望,说明他已意识到韩宝成当时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韩进祥没有将韩宝成送回家已有过错,在家属因遍寻不着再次去询问韩进祥时,他却闭门不出,也没将韩宝成的去向告知家属,致使家属找错方向,错上加错。”

  案件延伸

  这些因酒惹出的官司

  1.2006年1月3日中午,田某与侯某等人一起在饭店喝酒。田某因饮酒过量,酒后被侯某带到海淀区永定路王某住处后昏迷。侯、王等人未及时向120求救,也未及时将田某送医院,而是用凉水浇其头部。当侯某等人发现田已死亡时才拨打120。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田某因饮酒过度而猝死。事后,死者家属将侯、王二人告上法院,索赔13万元。

  2.去年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李某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开车发生车祸死亡,其妻子将与其共同喝酒的王某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房山法院判决劝酒的王某赔偿李某妻子4万余元。

  3.去年3月12日夜间,张某、王某在饮酒后,将喝醉的酒友宋某拖至张某租住的东城区钱粮胡同21号院内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后离开,次日7时许宋某被发现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宋某符合酒精中毒后冻死。去年年底,东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近40万元。

  记者观察

  酒官司为什么从无到有?

  记者注意到,大约在2006年前后,北京法院开始收到关于喝酒丧命家属告酒友的案件,植根在国人心中传统的酒文化观念开始受到挑战。此后,类似纠纷不间断发生并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见惯不怪。直到去年年底,男子宋某因酒后被冻死,东城法院首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对酒友张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传统观念再一次受到更深的触碰。

  对于此类案件的变化,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分析认为,这一切源于人们的文化观念发生了改变:“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大家在酒桌上交际、交往很正常,喝多了天经地义。那时的观念偏重于成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强调自己负责。如果喝酒出了意外,更多的是投以不幸,看作一起意外事件,没有人会想到来法院起诉,向酒友索赔。但近几年,人们的观念发生了转变。”

  俞里江说,安全保证义务的理论被引进我国后,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确认。虽然当时这项义务主要针对的是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但仍影响了人们的观念。人们首先开始意识到“强迫性劝酒是不对的”,这种价值判断形成之后,又进一步引申出酒友的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念的变化也进一步被渗透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中。

  律师提醒

  喝酒人有哪些注意义务?

  律师朱爱民总结认为,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

  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酒友因未负注意和照顾义务,在什么程度下要承担刑事责任?朱爱民表示,一方面要具备刑事违法性,另一方面还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拿宋某的案件举例,醉酒的宋某当时已失去意识,酒友此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而张某、王某在明知宋某已失去意识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达安全地点,而是放置于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这种地方少有人去,而且是在寒冷的夜里,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

  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将深醉的被害人宋某在初春季节深夜单独弃置于工地上,导致了宋某因酒精中毒后冻死这一严重后果,从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报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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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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