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副院长解析检察人员被逼杀人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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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副院长解析检察人员被逼杀人案

2010年10月13日 11:3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核心提示

  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2008年10月14日,一犯罪团伙在平顶山市区绑架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后,强行逼迫其强暴、勒死另外一名遭劫持的女人质。

  今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这起案件被公开宣判。在获最高法核准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三名主犯死刑,并带往刑场执行死刑。根据省法院的终审裁定,该团伙中的其余五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死缓不等。据介绍,该犯罪团伙中的八成员均为男性,也均为刑满释放人员。其作案手段是专门劫持一男一女,然后胁迫男性强暴女性,并在现场拍照作为胁迫手段,再对男性进行敲诈。

  三名主犯缘何会被判死刑?昨日,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对该案进行了析法。

  A

  案情:绑架人质强迫杀人敲诈500万元

  石书伟,绰号鑫哥、石头,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后,在平顶山市开办一家建材公司。

  陈书勤,绰号小腾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无业。

  郭宏杰,绰号老黄,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9日刑满释放。无业。

  2008年6月份以后,石书伟先后纠集其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的狱友李占伟、陈书勤、郭宏杰、刘德林及曲国伟等人多次预谋,策划、制订绑架方案,准备面罩、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进行具体分工,寻找绑架对象,并租赁房屋用于关押人质。为获取绑架人质所用车辆,由石书伟提供汽车钥匙,李占伟、陈书勤、刘德林三人于2008年9月30日晚到汝州市小屯镇朝川村,盗窃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

  2008年10月14日20时30分左右,李占伟、陈书勤、郭宏杰、刘德林、曲国伟等人驾驶所盗窃的汽车,按照石书伟提供的绑架对象,到平顶山市博泰宾馆后院,将下班返家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挟持到车上,带至该市卫东区陈书勤事先租赁的房内,捆绑并套上面罩后交由郭宏杰看管。

  李占伟向石书伟电话汇报后,石书伟打电话指使按计划绑架第二个人质。

  陈书勤、刘德林、曲国伟即于当日23时许,驾车到许昌市区将被害人王某(女,25岁)挟持到陈书勤的租赁房内。为迫使夏某交纳500万元赎金,陈书勤、郭宏杰、曲国伟、刘德林对夏某进行殴打,并强行让夏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夏某不从而未得逞。四人又威逼夏某使用绳子勒死王某,遭夏某拒绝后,将一根尼龙绳强行套在王某的颈部,绳子两端缠在夏某的手臂上,又用另一根尼龙绳套在夏某的颈部,陈书勤向前推王某的上身,刘德林、郭宏杰往后拉套在夏某颈部的绳子,致夏某脸色变紫、王某昏迷。

  之后,他们将夏某送到平顶山市郊外,让其回家筹集赎金。陈书勤、郭宏杰见王某尚有呼吸,再次用铁丝勒王某的颈部,致其死亡。次日凌晨6时许,陈书勤、郭宏杰等人驾车至郏县,将王某尸体抛弃到一废弃矿井内。夏某被放回后,石书伟、陈书勤、刘德林、曲国伟多次打电话向夏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500万元,未遂。

  2008年10月28日,刘德林、曲国伟、苗会平根据石书伟授意,到舞钢市选择绑架对象,三人对某公司车队队长张某进行踩点、跟踪。同年11月1日夜,曲国伟、刘德林、苗会平驾车到漯河市区,将被害人赵某(女,19岁)挟持到车上,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租赁房内看管。

  挟持途中,刘德林、曲国伟、苗会平在车上先后对赵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石书伟安排李占伟、陈书勤赶到舞钢市,准备绑架张某,李占伟在听了苗会平介绍张某家庭情况后,认为此人不会有太多钱,即通过电话向石书伟说明情况,放弃了对张某的绑架。石书伟、陈书勤等人预谋后,又确定绑架事先已踩点、跟踪的平顶山市某局副局长陈某。

  11月3日18时许,石书伟、刘德林、陈锡林、曲国伟欲乘车对陈某实施绑架时,公安人员赶到对其进行抓捕,四人驾车逃离。

  后八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B

  判决:最高法核准三主犯死刑

  根据以上事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李占伟、刘德林、曲国伟、苗会平、陈锡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石书伟、李占伟、陈书勤、刘德林为实施绑架而盗窃机动车辆,价值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德林、曲国伟、苗会平在绑架过程中,以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法院以绑架罪判处石书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书勤也以绑架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郭宏杰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李占伟、刘德林、曲国伟、苗会平、陈锡林等五人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石书伟等提出上诉。

  经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石书伟等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且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李占伟、刘德林、陈锡林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李占伟、刘德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李占伟、刘德林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占伟、刘德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对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法复核,依法核准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三人的死刑。

  2010年9月29日,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三人被执行死刑。

  C

  析法:三个理由判处死刑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本案八名罪犯共同实施三起绑架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人民法院判处三人死刑,准确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依法从“严”的要求,即对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予以从严惩处,同时达到震慑其他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振民说,对本案石书伟等三人判处死刑,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本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首先,石书伟等人所实施的绑架、故意杀人、重大盗窃等犯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历来属于我国刑法严惩的重点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其次,石书伟等人采用借刀杀人的策略,强逼夏某对王某实施勒颈,致夏某脸色变紫、王某昏迷,后陈书勤、郭宏杰见王某尚有呼吸,又再次用铁丝勒王某的颈部,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并且在犯罪过程中,石书伟等人迫使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先后对一名女性被害人实施多次猥亵,情节极其恶劣。

  最后,石书伟等人的犯罪后果严重,不仅体现在直接杀死一名女性被害人,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石书伟等人在短时间内连续策划实施三起绑架犯罪,并掳掠两名女性被害人,尤其是在女性被害人的选择上,随意性很强,其罪行暴露后,在当地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

  二是石书伟等人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首先,石书伟等人所实施的三起绑架犯罪,均经事先精心预谋、策划,无论是犯罪工具的准备、人质的跟踪,还是最终选择、关押地点、勒索手段等,事先均有十分详细的犯罪计划。以一个细节为例:为防止被害人识别其身份,石书伟给陈书勤等四名骨干成员均起有外号,分别叫“小飞”、“老黄”、“小腾子”、“达子”(取“飞黄腾达”之意)。

  其次,石书伟等本案所有罪犯均为累犯。八名被告人中,除两人外,石书伟等六人均曾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并且均是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后,石书伟等八人犯罪团伙有发展为职业犯罪集团的趋势。石书伟等人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发现以前的好友在社会上已经取得很好的发展,由此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即纠集在一起,企图通过绑架勒索的途径,快速致富,在第一起绑架结束后,很快开始实施第二起绑架,因对绑架对象不满意,又接着实施第三起绑架,并且在各起绑架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盯梢跟踪犯罪对象还是实施绑架的过程,分工明确,计划严密,明显具有发展为职业犯罪集团的趋势。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情节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需要。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石书伟、陈书勤、郭宏杰三人分别是本案犯罪组织中的为首者和骨干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中,石书伟提出犯意、提供经费、指使他人准备工具,组织、策划并参与实施绑架犯罪,系该绑架犯罪团伙的主谋和组织指挥者。陈书勤、郭宏杰在绑架犯罪中,参与预谋、踩点、实施绑架犯罪,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积极主动,系犯罪组织中的骨干分子。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

  孙振民最后说,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责任。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石书伟等三人所实施的绑架、强奸等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石书伟等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并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均判处死刑,予以严厉打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恢复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首席记者吴倩通讯员蔡智玉/文马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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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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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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