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东海花园小区工地看守工人刘某深夜遭三人“胁迫”,三名劫匪劫走了价值两千多元的扣件后给刘某丢下900元扬长而去。昨日(28日),涉嫌抢劫的三名嫌犯在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上,有两人称,他们贿赂了刘某,刘某默许了三人当晚的行为;而刘某则以证人的身份证实自己当晚是被胁迫的。究竟是抢劫还是盗窃?刘某究竟是证人还是内鬼?随着法庭审理的进行,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控方:劫匪劫走13袋扣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9日晚,朱某、李某和程某三人商量到合肥东海花园的工地上搞点扣件。当天晚上10点多,三人冒充业主叫开了东海花园北门工地的大门,进入工地后,通过胁迫的手段控制了看守工地的工人刘某,朱某叫收废品的人拉走了13袋扣件,价值2145元。临走时,李某拿走了刘某价值148元的手机。为掩饰罪行,放了900元钱在工棚内,并将刘某捆绑起来。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李某和程某三人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被告人:证人是内鬼
昨日庭审中,除程某外,朱某和李某均对公诉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两人声称,当时他们同刘某进行了“协商”并给了刘某好处。朱某供述,由于刘某不同意三人拉扣件,他对刘某说,将他绑起来做成遭抢劫的假象,这样一来刘某的老板也不会怪罪他,并答应给他一千块钱。刘某听后没有吭声。因此,朱某和李某均认为刘某默许了。
争论:是抢劫还是盗窃
刘某是“受害人”还是“内鬼”?三名被告人究竟构成了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辩。
辩方律师认为,抢劫罪定性不准确,应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责。在整个过程中,朱某等三人是和刘某在协商。当场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刘某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做证人。另外涉案金额过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达到5000元的最低线不能立案。公诉方认为,之所以定性为抢劫,是因为朱某三人在作案过程中实行了胁迫,朱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及精神强制,使刘某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工地的材料被劫走。李某又把刘某的手机拿走,这哪里有“协商”?
记者了解到,如果构成抢劫罪则在三年以上量刑,而盗窃罪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安徽商报 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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