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司法公开切忌“选择性公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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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司法公开切忌“选择性公开”

2010年11月03日 13: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信。这既是“真理”,更是“常识”。但真理或者常识要转化成操作规范和实践,有时却不那么简单。

  大家都知道,司法活动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它对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来不是可有可无或者可以时有时无的。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它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各级司法机关理应尊重并一体遵循。但宪法和法律毕竟较为原则,总是提供一种价值理念和行为导向,有时在具体的法律上有一些刚性规定,但“弹性”条款总还是更多一些。

  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公开的,但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采用哪一种更为妥当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则常常有赖于司法机构及司法工作者的具体作为。

  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在以往电视直播法院庭审实况的基础上,又开始探索借助新型网络媒体进行案件的“网络直播”,有的还下达了数量“指标”,其宣传力度之大,推进速度之快,着实值得称道。但后来人们也发现,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官员贪腐的“热点”案件,法院却极少组织直播,出现了“供给”与“需求”的不相匹配,没有满足民众对于审判公开的真实期待;又比如,全面了解案件进展,也是司法公开的基本前提,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现相关权力部门使用类似“正在协助调查”之类的模糊用语,使民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失踪”多日的当事人究竟被什么机关,依照哪一部法律,采取了哪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制造“严打”声势,可以将执行强制措施和法庭公开宣判的场所移至体育馆、大会堂,并邀集众多的媒体参与和报道,但对社会普遍关注并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却以“案件敏感”或者法庭“容量有限”为名,拒绝媒体旁听,甚至只允许发表法院自拟的“统发稿”。

  凡此种种做法,其实都与司法公开原则和司法民主的本意相去甚远,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公开”,并非完整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和透明。因此,多年以来,无论是新闻界、法学界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此提出了完善制度、改进措施、加强监督的建议。

  人们注意到,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来在推动审判公开观念的转变和司法民主的制度建设上做出了不懈努力。早在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过《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前不久又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近日,再度下发了包含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和工作机制全面公开内容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同时公布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评分值。体现了法院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审判公正的决心。

  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我们期待各级司法机关真正树立起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的宪法原则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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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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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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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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