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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失足妇女”换不来体面与尊严

2010年12月17日 09:0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在某工作会议上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卖淫女。他建议:“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这位负责人恐怕没有想到,“失足妇女”的提法一出,竟引发全社会围观,七荤八素的议论纷至沓来。有人说,较之“卖淫”,“失足”的道德偏见更厉害;有人说,把“失足”跟“卖淫”扯到一块,是对“失足”一词的污染;还有人说,所谓“失足”已不再是妇女的专利,统一叫“性工作者”更恰当一点……

  “卖淫”和“失足”的关系,两个词各有怎样的内涵和外延,篇幅有限,暂且不谈。我更倾向于相信,这位负责人说这番话,主要是从部门工作的角度,再次告诫执法者:即使部分人群的社会角色再特殊再灰色再边缘,任何人对他(她)们也没有“合法伤害权”。鉴于此前随着扫黄打非行动逐渐深入,各地卖淫女被牵绳游街、被按倒在地、被公开姓名照片的事情频频出现,“不得羞辱”的要求与“改名”建议本身的确是一种进步,体现了依法执法与尊重人权。

  遗憾的是,从社会反应看,“失足妇女”的称呼并不见得就比卖淫女更好听一点,而好听与否似乎又与尊严无干。其实,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身在风尘的男女,谁的心里都明白,无论称谓如何变化,无论在言语上如何体现人性关怀,所有人,包括欢场上的消费者,对卖淫者的态度都不可能真正坦然无碍,对卖淫行为更无尊重可言。大家对“失足妇女”的提法不屑、不满,是忧心人性化执法流于纸面,更是忧心滋生“失足”的社会土壤不能有效改变:近些年,黄赌毒与黑恶现象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人们在问,“失足”现象为什么会迅速增加,保护“失足”的黑伞又从何而来?

  扫黄打非、净化社会风气,不能只捏卖淫女这样最底层的软柿子。同样,还法治尊严、还社会体面,执法部门说话办事更应当以规范的“法言法语”来替代以往的道德批判,而比改换个称呼更重要的,还是要消灭滋生“失足”的社会土壤,让“失足”现象少一点、再少一点。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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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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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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