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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政首长应诉之外,还得“应声”

2010年12月31日 15: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曾记得,我国行政诉讼法刚颁布时,社会反响极大。因为它突破了计划经济年代的那种“官管民,民服官”的行政模式,要求官必须依法“管民”,而民(这里泛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服官”,甚至可以依法起诉“民告官”。政府部门官员的情绪则远逊于民,或埋怨、或尴尬、或困惑、或漠视,甚或觉得一旦“民告官”,便是官的“耻辱”。

  没几年的工夫,态势有了明显的变化,“民告官”顺应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趋向,诸多的行政诉讼案,民,不亢不卑;官,不惊不乍。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一方,即行政部门的首长往往不愿、不敢出庭应诉。就以温州为例,改革开放的春风先绿了这方土地,温州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民营企业与行政部门的利益博弈导致行政诉讼频频,温州自然也成为“民告官”案件的多发地。面对行政部门的首长诉讼缺席的现状,2005年11月1日,温州市政府实施了《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逼着行政部门的“一把手”出庭应诉。几年来,情形大为改观,使这个地区的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有了实质性的推进。

  然而,据《温州晚报》日前报道,又有一个新的问题接踵而至:一些行政部门的首长应诉却不“应声”——光是出庭露面,但一言不发,形同摆设。

  时下行政部门请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是常有的事,即使官司临头,临时寻找一位律师代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律师的代言并不能全然代表行政首长的职能。就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现场应变、辩论能力而言,律师自然相比首长略胜一筹,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本案件的症结所在以及应诉时将作何种“让步”、将有何种结局、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唯有行政首长心知肚明,律师是无法越俎代庖的。行政首长在庭上所摆出的事实,所陈述的道理,所表示的态度,都不仅仅是一个言语的“分寸感”、法律的“适应度”所能替代和包括的。正因如此,行政首长应诉还须“应声”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极为现实的了。

  在行政诉讼的庭审时,行政部门的首长何以应诉而不“应声”?他直接掌控自己的行政部门,你不能说他官僚主义,不谙事理;他多年学习法律法规,你不能说他是一个“法盲”;他在政坛官场几度滚打,你不能说他口讷言钝。我认为,其应诉而不“应声”,说到底,还是一种对行政诉讼法的不适应,对“民告官”本能地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由此而拒绝履行本该履行的诉讼义务。这种应诉而不“应声”的做派,依稀可见这些行政部门首长对平民百姓的清高、傲视,对神圣法庭的怠慢、轻蔑,对法律约定的无为、放纵。必须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天平两端的“官”和“民”法律地位绝对是平等的,公权力的有无,政治地位的高低,社会职务的大小,都不会影响双方法律身份的认定,也不能左右司法实务的操作。甚而言之,作为社会精英,行政部门的首长更应该在遵循法律、履行义务方面起到模范的作用,而应诉不“应声”显然有悖于此。

  温州人真有妙策。最近,温州一个仅13万人口的海岛小县——洞头县政府法制办针对部分行政部门的首长应诉不“应声”情况,下达的《洞头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表现——诸如仪表、庭前准备、法律知识、用语——纳入了考评内容,并规定主审法官案后还须填写“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评定表”,这一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它能否改变行政首长应诉而不“应声”的现状,看来法官还得“动真格”。

  (沈 栖 作者单位: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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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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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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