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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逃过路费处以重刑 有法理无“人情”

2011年01月12日 16:4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收费站最初能及时核对车主的证件牌照,堵塞漏洞,何至于酿成这么大的恶果。如果收费站继续“网开一面”,两年后再收网时是否就该对车主处以死刑了?罪犯一个人又怎能扛起所有人的过错?

  □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通常而言,无期徒刑是与罪大恶极联系在一起的,而河南禹州一个农民的获刑却让人感到错愕。这个农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自己投入运营的两辆大货车分别悬挂假军车牌照,在8个月时间内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

  证件作假,偷逃过路费,确属诈骗,被告在判决之后也没提出异议和上诉,但是公众对此判决却发出了哗然之声,感觉这样的判决有些“严刑峻法”的味道。当然,公众的情感不可能动摇司法的裁决,我们更应该深思的是,一心想走致富路的农民何故坠入了无期徒刑的深渊。

  一个农民,分期付款购买两辆大货车搞运营,没有暴利诱惑的话,按常理推断,一般不敢轻易造假,因为犯罪成本太大,不值得。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伪造军车牌照偷逃过路费,于法不容,可这个车主还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8个月时间偷逃368万余元,的确是一笔巨款,但让公众感到不可思议的是,罪犯辛辛苦苦也不过赚了20万元。由此也可以做出假设,即便车主老老实实地交纳过路费,也很难走上勤劳致富路,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赔个血本无归。当然,赔钱也不是犯罪的理由。 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这个车主属于被从重处理的,这个判决的背后可能有以儆效尤的想法,但是相比于那些贪污受贿不劳而获的经济犯罪,他的投入产出比太低了。无期徒刑的判决也只会让人感到法律的“无情”。对于一个为生计忙碌的农民来说,无期徒刑不啻为灭顶之灾,足以让一个家庭陷于绝望。与那些动辄贪腐上亿的官员相比,这个车主的社会危害性也只是小巫见大巫,如果采用“重刑主义”,也应该首先针对那些贪腐的官员,而对一个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为何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所宽恕? 不可否认,车主本人的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比如法制观念淡薄,以至于见利忘义。而另一方面,他的犯罪也不排除外在力量的推动甚至诱使。两辆车偷逃过路费8个月,车主没逃过法律的制裁,收费站恐怕也难逃失职的嫌疑。如果收费站最初能及时核对车主的证件牌照,堵塞漏洞,何至于酿成这么大的恶果!如果收费站继续“网开一面”,两年后再收网时是否就该对车主处以死刑了?罪犯一个人又怎能扛起所有人的过错?

  当前,因为各种税费的不断增多,创业尤为不易。两辆货车加班加点地偷逃路费,也不过赚个养家糊口的费用。一条偷逃过路费的新闻,让公众看到的既有法律的无情,也有社会底层在重压之下的扭曲和沉沦。对于前者,我们无力改变;对于后者,不该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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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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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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