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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出版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2011年01月25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公布拟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条例明确对出版单位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实施分类管理。

  在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出版单位的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实施分类管理。出版单位经登记后,属于事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条例规定,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属于事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修改后的条例对“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再作例外规定。

  条例明确,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条例同时对出版单位中止活动作出限制规定: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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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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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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