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搬迁后事宜多,需要员工加班,然而员工因身体吃不消几次拒绝,公司以此为由欲辞退该员工。当员工提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赔付违约金时,公司却以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并未续签为由拒绝赔偿。
赵新2009年毕业后在塘沽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份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来年可能要迁址更名,并告诉赵新等需要续约的员工,续签工作一律暂缓至2011年2月公司搬迁工作完成后进行。
今年春节后,赵新所在的公司果然由塘沽开发小区搬迁至西青区内。公司刚刚搬迁,很多相关的业务和技术问题都要处理,连续的加班加上公司没有提供宿舍,只能每天市里塘沽两处跑的小赵有些吃不消了,有几次他还拒绝了经理加班的要求。近日公司提出,因为赵新的客观条件不适合现在的工作环境,所以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赵新找到经理表示,公司以不能加班为由辞退自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公司坚持这个决定必须要赔付违约金。经理给出的答复是,赵新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现在公司并未和他签订续约合同,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对其赔偿。“难道真如公司经理所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无法维护吗?”
律师说法:
天津宾悦律师事务所的秦星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赵新公司说双方无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公司辞退赵新是需要对其支付经济赔偿的。
另外秦律师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中的规定,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那么该公司应当自2010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每月支付赵新双倍的工资。由此看来,赵新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得到维护的。(记者 吴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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