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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商业欺诈应罚到“倾家荡产”

2011年03月04日 08:4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采访刘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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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欺诈问题仅仅是所有商业欺诈行为的冰山一角,要有效地遏制商业欺诈行为的蔓延,就应从立法开始,不仅要对欺诈行为加大处罚,而且对消费者维权也应降低门槛,并实行奖励机制。”3月3日,来自沈阳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芝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业欺诈惑乱多行业

  刚刚过去的春节,两家知名外资超市在国内多个城市的连锁分店被媒体先后曝光,其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引起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涉嫌价格欺诈的两家超市进行了查处,给予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同时责成违法企业加强自查,杜绝违法行为。

  此事一出,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多家超市先后对自家货架重新整理。“合同欺诈、广告宣传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以及商品质量欺诈等,如今这些欺诈行为已蔓延到如食品行业、证券行业、电信行业、房地产行业、美容美发行业、医疗卫生行业等等。”刘芝旭代表认为,在当前的商业领域中,除价格欺诈以外,还有很多商业欺诈行为正在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手段和形式虽不同,但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有效手段遏制其发展。

  处罚商业欺诈要“有力量”

  “打击商业欺诈行为,首先要提高处罚标准,真正打到企业痛处。”刘芝旭代表认为,无论是价格欺诈问题,还是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等,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都是以牟取暴利为最终目的。因此,最有力的处罚手段就是加大处罚额度。

  “法国一家小超市,因一瓶1欧元的矿泉水没有标价,就被罚款2万欧元。相比之下,我国的惩处力度毫无震慑力。”刘芝旭代表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低。对于价格欺诈问题, 2010年4月国务院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但对处罚标准仍然沿用了2008年的标准,最高上限50万元。这与不法企业长期的违法所得不成正比。为此,刘芝旭代表建议,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济处罚标准,要对所有违法企业停业整顿,对涉及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欺诈行为,要将违法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

  消费者维权要 “低成本”“高奖励”

  “高昂的维权成本和较低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助长了商业欺诈行为的不断发生。”刘芝旭代表说,按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仅为其所购商品的价款或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与消费者举证权益受到侵害所付出的精力、财力与时间相比,所得到的赔偿显然失衡。正因为如此,对于诸如电信计费、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产品属性、成分含量等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往往无奈放弃。

  “在美国,有很多针对大公司的集团诉讼,最终都是以大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讨饶、和解’为结局。”对此,刘芝旭代表建议,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从法律上支持消费者的群体起诉和群体维权行为,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利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制裁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违法行为的赔偿金额,实行惩罚性赔偿,如“赔偿十倍或者二十倍以上”等,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动力。

  此外,由于商业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普遍性,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很难查实。刘芝旭代表建议,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消费者举报商业欺诈行为,重奖举报人员。建议将处罚商业欺诈行为的罚金,按一半比例奖励给举报者。(记者 刘宏伟 李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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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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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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