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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员工同家单位换岗位不得再试用

2011年03月09日 14:5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一家公司工作已达3年之久,近期却因为要调到另外一个岗位而被要求先试用3个月。对此律师表示,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不能要求重新约定试用期。

  来自湖南的小宋2007年初到(天津)新区工作,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广告公司做设计师。当初试用3个月后,小宋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小宋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随着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几名做市场推广的人员,因为小宋性格比较开朗,公司便提出可以给小宋调岗。出于工资薪酬考虑,小宋决定换岗,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却要求她重新试用3个月,以考核她是否适合做市场推广。“本来已经做了3年的正式工,这次又要从试用做起,工资一下就少了,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不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还是岗位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崔律师强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小宋的岗位虽然发生变化,但此前用人单位已在3年的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所以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记者 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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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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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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