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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中频现职业打假人身影

2011年03月15日 16:4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消费维权案中频现职业打假人身影
3·15前夕,司法人员将法律书籍送到市民手中。 张海峰 张家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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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案中频现职业打假人身影

  知名商家为消除影响,通常选择赔钱方式与原告和解

  记者从静安、普陀、长宁等法院获悉,去年一年,本市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增多,许多买了假货要求“退一赔一”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2月14日,胡先生在南京路一家大商场购买由瑞士莲史宾利公司生产的“瑞士莲”牌“金装牛奶巧克力排”,12块价值1536元。此后,他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称巧克力食品生产日期是2010年2月13日,保质期到2011年2月12日为止,他买下时已过期2天,因此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退一赔十。但昨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胡先生却意外递交撤诉申请,称已与商家在案外达成赔偿和解。胡先生还表示,赔偿标准是他与商家约定的商业机密,双方均不对外公布。

  一些长期审理消费者案件的法官介绍,近来的消费类纠纷大多涉及价格较贵的商品,包括进口名牌西装、皮货、服饰等,食品类则包括各种洋酒和进口糖果,消费者状告的大多是商品超过保质期、广告与商品品质名不副实等问题,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和知名商家。

  季先生在百货商场买了一双知名品牌童鞋,同时得到一份该鞋业公司的加盟手册及招商宣传单。此后他到网上进行查询,发现这一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相应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也处于撤销状态。为此,季先生将鞋子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和质量体系认证等标识,对消费者判断商品知名度及质量状况具有实质影响,这家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描述属于虚假告知,构成欺诈,因此判决赔偿消费者双倍商品价款。

  “许多原告深谙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人是职业打假人。”法官介绍,从案件情况来看,许多职业打假者各有目的,有的为揭露商场售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以此保护消费者利益,有的则是靠着打假获取“退一赔一”钱款。据静安区法院统计,该院去年一年受理的“退一赔一”合同纠纷案同比翻了一番,近9成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去年,这些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率比例很高。由于职业打假人精通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知名商家为消除影响,大都会选择赔钱的方式与原告和解。(栾吟之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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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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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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