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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支招中国法律体系完善:须扩大公民参与立法(3)

2011年03月21日 10:2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经验

  主持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哪些成熟的经验?

  徐显明:我国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两会”的报告中将最重要的经验概括了五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体言之,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其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

  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就越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特点。

  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步一步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通过法律,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我们先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之先进行规范,俟经验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国家一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的特点。不同权限的立法权共同形成合力,推动着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形成。这种推进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方式。

  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用不同的手段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恰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我国法律体系的趋势,不会走上美国式的“凡事皆可诉”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所发挥的调整优势,是法律体系所不能替代的。

  善法之治才是善治

  主持人: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善法、善治与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徐显明:并非所有的法治都是善治。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希特勒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形式法治是恶法之治,其本质是人治。在人治观念中,法律只不过是统治手段,而不是目的。故当通过法律达不到目的时,统治者便可抛弃法律,而改用其他手段。

  善法之治中的法治,法治就不再是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法治并不只是严格依法办事就足够了,还要看执行的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

  法治的观念已经是一个普通化的观念,这次“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十三章中的“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制”重视法律规范建设,且它对应着民主,民主是里,法制是表,民主与法制不能分开建设。法治内容则比法制丰富得多,其含义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其既有立法,也有法治建设,还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建设,也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树立及法律监督等。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拾遗补缺

  主持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否意味着长期制约我国法治有效运行的无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的法律实施问题,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在哪些方面着力?

  徐显明:首先,我国法律数量尽管已超过了法治历史较悠久的法国、德国和日本,但某些领域中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仍有欠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拾遗补缺。其次,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是不断发展的,适应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发展要求的法律也必须是发展的。在这个意义上,制定新法,应对新情况仍是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再次,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始终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产生着矛盾,这个矛盾的结果即表现为法律的滞后性。因此,已滞后的不相适应的法律应随之被修改。第四,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主体,因不同法律调整时,由于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术性因素,难免使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但法制的本质特征是要求内在统一。因此,消除法律中的矛盾与冲突就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题中之意。

  李林: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立法思路方面,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的数量,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的立法,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开会、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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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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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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