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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俩命丧出租屋 取暖设备存隐患房东判赔36万

2011年03月21日 17:08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天的时间里,失去了最亲爱的母亲和最疼爱的儿子,这样的人间悲剧就发生在了现年40岁的王强身上。3月20日,王强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获得了36万元的赔偿。“母亲和儿子都没有了,要这些有什么用呢?”这个中年的汉子忍了再忍,眼泪还是掉了下来。

  悲剧一夜发生

  2004年,儿子思思降临后,王强将母亲佟瑞云接到了身边,帮着照顾孩子,他和妻子则是农忙时种地,农闲时打零工。一家四口祖孙三代,一起生活在自家的平房里,其乐融融。

  转眼,思思到了上学的年龄。因家距学校比较远,孩子入学后上学很不方便。为了思思在五家渠上学方便,王强租用了李华的房屋,想着让自己62岁的母亲佟瑞云与思思同住。

  11月1日,王强和妻子一起将出租屋收拾好,让母亲和儿子当晚就住了进去,一家四口一起开开心心吃了一顿晚饭。思思当时抱着王强的脖子,撒娇让爸爸给自己买一个新书包,王强表示儿子考试成绩好了就一定买。王强和妻子很晚才离开。

  但是让王强夫妇想不到的是,这一分别成了永别。第二天,他们见到的是母亲和儿子冰冷的尸体。

  煤气中毒身亡

  事发当天,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介入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的初步判断,祖孙两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为了慎重起见,五家渠警方又请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做了技术鉴定,结论同样是确定佟瑞云及思思系一氧化碳中毒,当晚死于出租屋内。

  于是,王强夫妇及其姊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李华赔偿损失。

  2010年12月29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王强夫妇认为被告李华理应对承租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受害人死亡是因被告提供具有安全隐患的取暖设施造成的,李华出租房屋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受害人佟瑞云和思思死亡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东李华辩称,她给王强一起家人提供的取暖设施不存在隐患,炉子经过试用没有问题,且已向佟瑞云尽了告知义务。该房屋的承租人是王强,其也负有对受害人佟瑞云的保护义务,佟瑞云本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李华表示自己没有侵权,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房主承担主责

  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为多少?这成了庭审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5日,王强与李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华将其所有的住房一间租赁王强使用,租期一年,年租金1800元。王强当日支付了全部租金。

  同年11月1日,佟瑞云及思思搬入该出租房内居住,次日早上9点许,被发现死于该出租屋内。

  经过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及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定佟瑞云及思思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他杀)可能,为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李华将房屋出租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该房屋取暖设施安全管理,对该取暖设施存在危害人身的可能性,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提示注意义务,致佟瑞云及思思入住该房当晚就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王强母亲及思思的死亡与被告提供的取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华应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王强之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强之子为未成年人,王强之母理应具有保护王强之子安全之责任,且王强之母具有在北方冬天的房屋内生火取暖的经验,对煤炉采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足够的认知,作为出租房使用人,在入住该房屋后有对房屋及相关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合理谨慎、安全使用的义务。王强母亲未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及保护王强之子安全之责任,故应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及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比例,法院判决李华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6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疆都市报记者 姜岚 通讯员 陈娜 李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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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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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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