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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民愤不能决定量刑

2011年03月30日 10:4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的故意杀人案开庭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再次被媒体与网民热议。

  其中,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心理压力大”等辩护理由备受批评,一时“喊杀”声四起。这实在是一种生动的警醒:在人权保护最敏感地带,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还不能形成普通国民的文化认同。尽管这是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但他有权利自己表达或者委托辩护人表达意见,任何人都没有道理义愤填膺地质疑他说话的权利。

  激情杀人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概念,宽泛地理解犯罪动机,属于引起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的起因。动机有时会影响是否构罪,如徇私枉法罪中必须有徇私的内心动机,否则不构成该罪;有时会影响量刑,如同样的超速驾驶导致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司法机关抓捕的超速和为送急重病人就医的超速,两种情况的量刑应该会有区别。

  激情杀人的内心动机也会有不同,是长期被虐待后的激情、是因琐事互殴后的激情还是本案中的激情?实际这也正是引发所谓民愤的关键,就是动机的卑劣,交通肇事之后不仅不承担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用杀人的方式掩饰自己过失的行为,如果考虑,也应该是从重考量的因素。至于心理压力大,除非有证据证明在行为时,药家鑫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或消失,才是能够支持其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西安市中级法院向旁听人发放500份调查问卷,并征询量刑意见的做法同样引人注目。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组成陪审团,在法官的诉讼规则引导下,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锋,对是否构罪进行判断,即判断被告人是否曾经实施过这样一种行为。这是用普通人正常的理解能力就能实现的一种判断,至于如何量刑,当然是交给法官来做出。

  而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有点让人费解: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也在旁听,他们的意见是否公正?如果以部分民愤决定量刑,如何保证同罪同罚?如果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即使不上诉也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那么这份调查问卷算刑事诉讼法里的哪种证据类型?

  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每一次庭审和判决向社会宣示正义,是否保留死刑或在多大程度上保留死刑,应该是需要全民讨论的问题。 (李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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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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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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