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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 妻子如何离婚

2011年04月06日 14:0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丈夫出国多年杳无音讯,妻子通过多方打探,听说丈夫在国外已和另一个女人成家,妻子想结束这段婚姻生活,但又找不到丈夫,家住汉沽的赵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寻求律师帮助。

  早在7年前,赵女士的丈夫下岗了,那时孩子刚上高中。为了给孩子攒学费,丈夫出国打工,说四年后回国。出国后的第一年,丈夫经常往家里打电话、寄钱。到了第二年,丈夫跟家里的联系明显少了,钱也不寄了。赵女士觉得丈夫一个人在外打拼不容易,可能因为忙顾不上跟家里联系。到了第三年,丈夫干脆音息全无。赵女士找到给丈夫办出国的的中介公司,对方告诉赵女士,其丈夫早就离开原先派遣的单位,去向不明。后来赵女士多方打听,得知丈夫人还活着,但是已经和他打工的工厂的女老板成了家。

  带着疑问赵女士去问婆婆,婆婆神情很是“不自然”。而且,几次到婆婆家,赵女士还发现从国外寄来的包裹,她怀疑婆婆一家人早就知道丈夫的下落,但一直瞒着她。现在,赵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婆婆却说,离婚可以,但是房子是用儿子打工的钱买的,不能给赵女士。赵女士询问,找不到丈夫本人,她能离婚吗?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律师支招:

  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答复,赵女士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一、只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法院可缺席判决离婚。对财产可进行分割,应属于王女士丈夫的财产,可由其近亲属进行代管。

  二、可申请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赵女士可持法院判决和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的手续。至于财产处理,由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留有遗嘱,就应该按照《继承法》规定来继承,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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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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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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