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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店员“被辞职”如何讨说法

2011年04月07日 15: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事由·

  刘静为了和新婚的丈夫厮守在一起,新婚不久便离开老家来到了北京。

  由于只有中专学历,刘静在北京很难找到工作,现实的压力让小夫妻俩一下感到了生活的不易。后来,老乡给她介绍了一个服装店的工作,刘静很满意,店不仅大而且还是知名的品牌服装代理,底薪1500元,按销售额再提成。老板承诺,要是干得好,一个月挣5000元也是有可能的。刘静心里一下子就敞亮了,觉得未来特别有希望。刘静的丈夫也鼓励她好好干,珍惜这个工作机会。

  上了半年班以后,刘静发现自己怀孕了,全家都很高兴,老人嘱咐刘静一定要好好休息。兴奋过后,刘静夫妻俩琢磨了,现在找个可心的工作不容易,这要是马上就休息了可就意味着没了工作,没了生活来源,这眼瞅着又要添一张嘴,怎么能在这个时候没了工作呢?小两口一商量,先瞒住单位再说。刘静自小身体就好,心想每天站站柜台、说说话还能累着吗?于是她还像往常一样在店里上班,咬牙克服自己身体反应带来的不适。

  怀孕6个多月的时候,刘静的肚子已经明显凸出来了,浮肿的双腿和双脚让她再也没法儿一天八小时站在那里了。刘静的丈夫建议,跟单位说说换个岗位,自己单位的女职工怀孕了都能给调岗,据说这还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刘静心说,自己正好是会计专业的,要是能调到收银的岗位,天天坐着工作也好。于是她找到了经理,向他说明了情况,经理埋怨似的说了些贴心的话。但提到换岗的事儿,经理说要等一下,他得协调,建议刘静先回家休息,工资照发,其余的等他通知。

  到了这个月发薪的日子,刘静去银行查自己的工资卡,果然这月的1500块钱加750块钱的提成乖乖地躺在账户上。但接下来的日子对于刘静来说就是漫长的等待,其间刘静给经理打了几次电话,经理都劝她再等等。又到了发薪的日子,刘静去查自己的工资卡,咦?居然没有钱到账!再等两天还是没有钱到账,刘静给经理打了电话。这次经理的态度却变了:“你不上班我也不可能养闲人,你被解雇了,辞退通知已发到你邮箱了。”刘静大吃一惊,“不是你让我等调岗的通知吗?怎么等来的是解雇的通知?”“怀孕的人不能被解雇,这是劳动法的规定。”刘静突然想到这一点,但经理很不耐烦地拒绝了她,理由是:这是个小服装店,不讲劳动法,要讲法得上法院讲。这一句话把刘静气得说不出话来,这个经理做事太不讲究,发个辞退通知都不敢当面发,悄悄地发到自己邮箱里算怎么回事?丢了工作的刘静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和丈夫商量,还是找明白人问问吧。

  ·提醒·

  对于刘静遇到的这种情况,相信对于不少进城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务工人员来说都深有体会。很多人似乎认为从事简单劳动的打工工作,劳动权益没保障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出现问题只能吃哑巴亏,自认倒霉再换一个工作。

  法律是保障全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尤其劳动法律更是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刘静还是属于被特别保护的怀孕期的劳动妇女。法律救济途径自然是有的,按照法律程序刘静应当着手于以下两项诉讼准备工作: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二是寻找保留证据。

  如何认定刘静与服装店有劳动关系,通过什么证明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个人,刘静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单位发到她邮箱里的辞退通知、给她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等。通常律师会建议劳动者提供诸如工作胸牌、员工卡、工资单、打卡记录、工资汇款对账单等,显示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实际工作关系的证据。对于一些劳动者个人确实不能取得的证据,还可以在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司法调查申请。

  实践中,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明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这里还有两点要提醒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第一,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前置程序,一裁两审,这是劳动案件的特殊之处。重点提示,仲裁庭没有司法调查权,所以在仲裁中不能提出司法调查申请。但当事人即便存在因不能提供关键证据而败诉的风险,也要提起仲裁,以便启动有司法调查权的诉讼程序。第二,作为孕期的劳动妇女要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资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李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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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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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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