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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剑指海外贿赂

2011年04月11日 16: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11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任建明的署名文章指出,《刑法》第八修正案中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使得反海外贿赂有法可依,但只有通过有效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

  2011年2月25日,在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第八修正案),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条款。

  文章称,对比修订前的《刑法》相关条款可知,修订或增加的内容是关于海外贿赂犯罪的。这就是说,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海外行贿是刑事犯罪,将同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贿犯罪一样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惩处。

  文章指出,《刑法》第八修正案中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在中国反腐败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具体地说,就是清除了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有效打击跨国贿赂腐败犯罪法律缺失的障碍,尤其是使得反海外贿赂有法可依。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贿赂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腐败犯罪。文章称,最近若干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跨国贿赂也越来越成为中国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这其中既有外国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也有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的贿赂。

  文章称,从中国的反腐败实践以及透明国际的行贿指数(BPI)调查来看,中国面临的这两类跨国贿赂都十分严重。跨国贿赂不仅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也给国家的税收带来损失,更严重的是损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削弱企业的长期竞争力,破坏市场经济制度。当然,跨国贿赂也腐蚀政府,使政府官员发生腐败犯罪。

  发生在中国的外国公司贿赂,还牵涉到中国的国有企业,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文章分析指出,由于此前中国缺乏打击海外贿赂的法律,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贿赂犯罪行为无法受到惩处。这是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对中国提出批评的具体原因,也严重制约中国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实施。

  文章指出,本次《刑法》修正弥补了中国在跨国贿赂立法方面的缺失,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立法只是有效打击跨国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最终能否有效打击跨国贿赂犯罪,还取决第二个重要因素,即:法律的有效执行。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将取决于中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意愿、能力,以及必要的、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从历史经验和教训来看,至少中国在执法方面的问题是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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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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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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