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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环境保护法》应支持“多管闲事”

2011年04月17日 16:4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天,一场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调研座谈会将在武大举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领导,专门来汉听取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的修改建议。日前,王树义向记者介绍,保护环境去“告官”,往往占情理却不占法理,这种尴尬亟待化解。《环境保护法》修改要支持“多管闲事”。

  王树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在实践运行中,落后于当今环境保护的需求。他举例说,环境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环境违法造成国家资源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难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 “告”。看到环境被污染,市民出于义愤向法院告了污染主体,这就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其出发点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不是直接为了一己私利,但法院往往不受理,因为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他讲到2009年5月,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反映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经营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告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经调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团体,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锡中院环保法庭立案受理。

  “这起诉讼走到了立法的前面”,王树义介绍,正在征求修改意见的《环境保护法》,应该对相关法条进行修改,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据了解,《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课题建议稿)》近期已经完成,这是我国地方首吃螃蟹者,在法律层面支持“多管闲事”。(记者李佳 通讯员张全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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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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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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