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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村民状告县政府 县长首次出庭应诉引关注

2011年04月19日 14:0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月15日,元阳县一村民小组状告元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引来无数旁听者,就连政府法制办也带了30多名官员前来参与旁听。之所以该案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是因为元阳县县长张宏出庭应诉。这可是红河州20多年来,红河州行政官司中县长首次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

  县长:政府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

  庭审中,原告元阳县南沙镇桃园村委会阿努寨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李二明称,1982年6月,阿努寨村与小皮甲村在当时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达成协议,划定了双方的四至界线,在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书上,尽管没有按照当时的调解协议核发,但是,双方都一直遵循当时的协议管理所属的山林土地。自1995年后,小皮甲村为了多占土地,时常进入原告管理的林地内,毁林开荒、偷砍林木、盗抢木料,双方为此争议至2010年。

  2010年8月2日,元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2010)第2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处理结果明显不当,违背历史和法律,显失公平。为此,原告请求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元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第2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享有的林权所有权。

  县长张宏代表被告县人民政府发表答辩意见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是清楚的。元阳县政府经过长时间走访调查,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林地的坐落方位、面积、四至界线等进行勘察,查实了纠纷地的橫、纵坐标及面积;原告村民小组与小皮甲村争议的林地界线划分很清楚,对于两村村干部和1982年6月划分界线的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其划定的界线应视为处理两村纠纷的基本事实依据。县政府的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依法作出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作为政府法人代表出庭应诉,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公务员必须时刻认识到,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工作要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开庭前, 元阳县县长张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两村的林地之争有着长久的历史,从1995年一直延续到2010年,个中原因各说各有理,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两村村民常常发生争吵、争斗,双方纠纷不断。

  对于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市民:行政首长出庭应从个别走向普遍

  据红河中院行政审判庭统计,2010年,红河州两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22件,发出出庭应诉建议书23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件,参与协调38件,出庭应诉率(参与协调率)为34.4%。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化解了原本紧张的官民关系,体现的是双方行政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从某种角度来说,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红河中院左一萍副院长说。

  记者了解到,红河州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1月12日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了要出庭应诉的要求。但这一要求似乎没有得到部分官员的响应,这就导致一起小小的民告官官司,只因为县长的到庭引起轰动。

  一名参与旁听的市民代表认为,被告行政长官的出庭,是把百姓的事情放在心上的一种行为,行政长官不愿意出庭,就是没有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的表现。元阳县长的出庭为何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基层百姓希望被告的行政长官参加出庭应诉应该成为常态,让百姓有机会与父母官面对面说话,让父母官能听听百姓的声音,体恤百姓的辛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从个别现象逐渐走向普遍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共同期盼。(王宗林 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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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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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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