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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10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4)

2011年04月21日 17: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2.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李昌奎与超星数图公司、贵州大学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针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及不同用户提起的侵权诉讼,因被诉侵权主体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能互相涵盖,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对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当进行综合考量;若权利人在以前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足以补偿其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被告不应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3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的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波马公司与广客宇公司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8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商在未与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一并承担制造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能由其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34.专利权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货物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兆鹰公司与艾格尔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1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他人出口货物,他人实际交货时间因此违反合同约定,他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迟延交货违约金属于其经济损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

  3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产生的争议

  在酒业公司与湘西公司等确认商标申请权权属案【(2010)民监字第4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

  36.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阿迪达斯公司与阿迪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申字第11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37.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在张保忠与黔江电器厂等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038号】中,在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但专利权已经于二审判决之前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而本申请再审案的审查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38.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纳

  在“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39.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华盖公司与重庆外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华盖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外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40.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新产品”的认定

  在前述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41.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被诉侵权人对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条件,并在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药品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应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人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42.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前述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生产工艺,无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工艺不完整为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专利等同;即使认为被诉侵权人没有按照现有证据载明的生产工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譬如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生产记录等,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推定。

  43.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在前述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在鉴定机构依照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自有方法无法制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关产品的方法进行了现场试验,由被诉侵权人进行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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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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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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