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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法院行使司法强拆权应减少政府权力干预

2011年04月27日 1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初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时,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然而,对法院在强制拆迁中能否扮演好“稳压器”的角色,能否有效行使司法强拆权,各界反应不一。笔者认为,司法强拆权的赋予,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房屋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场所,拆迁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涉及各方利益,情况复杂,妥善解决所有拆迁问题难度较大,法院行使“司法强拆权”,必然也会受到挑战。

  首先,目前解决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司法强制拆迁模式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相对比较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司法强制拆迁实际运行时可能陷入窘境。其次,目前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尤其是执行工作压力大,把强拆权由政府转移给法院,是对法院人力和相关业务审判水平的一大考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价格过低,不服拆迁决定时,会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将堆积到法院,增加法院压力。而且,由于拆迁问题本身复杂的利益对抗性,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制度上缺乏二次救济程序,使基层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做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司法强拆权”给予法院,对法院工作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能否有效应对,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保障法院切实有效地开展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实现新条例的立法初衷。

  一是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政府权力干预。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但是新条例如果不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裁决的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执的案件、被征收人起诉不服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案件的审理、裁判,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司法裁决如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使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制度间冲突和模糊,为解决司法强制拆迁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三是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强制拆迁包括强拆裁决和实施强拆两个方面。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四是扩充法院干警队伍,提高物质保障。应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同时增加经费保障,如配备警车等,打好司法强拆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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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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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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