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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离婚溺死4岁儿子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15年

2011年05月06日 10:15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在咸阳市中院了解到,2010年10月12日,家住礼泉县史德镇的26岁母亲薛某为了离婚而怕受到孩子牵连,亲手杀死了自己年仅4岁的儿子多多(化名)。薛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薛某经人介绍嫁给了邻村的李某为妻。2010年1月,薛某和丈夫李某发生口角后提出了离婚。薛某和李某闹离婚的事情被娘家人和婆家人知道后,大家都极力反对,主要原因是考虑孩子已经4岁了。

  2010年10月7日,发烧后躺在病床上的薛某左思右想,认为不能和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自己的四岁儿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薛某产生了一个恶念“只有害了他(四岁的儿子),才能达到离婚和结婚的目的”。11日早7时,薛某带着儿子多多来到了泔河水库,母子俩沿着河岸一路走着却没有说一句话,直到站在了距泔河水库水面三四米的石堤上时,多多对自己的母亲薛某说“妈,咱回”时,薛某才低低地对孩子说了一句“现在已经回不去了”。多多听到妈妈说出这句话后告诉妈妈自己想吃口香糖,薛某为多多剥开一颗口香糖塞进孩子的嘴里。就在多多专心的嚼着口香糖的时候,薛某用右手从后面猛的一推,一个四岁的孩子就这样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推下石堤。

  看到孩子在水中扑腾了几下并且沉下水后,薛某这才起身离开。回到礼泉县城后,她在电话中告诉家人自己把多多弄丢了。听到这个消息后,全家人分头去寻找多多的下落,并且报了警。中午12时许,多多的尸体在泔河岸边被人发现。经过警方的全力侦破发现死者多多的母亲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在警方的不断追问下,薛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3月23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同时薛某的丈夫李某也向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薛某赔偿其因孩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5月4日,咸阳中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记者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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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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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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