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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职院财务处长受贿主动“反扒”获轻判

2011年05月06日 18: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金华5月6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吴挺笑)原浙江金华市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金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主任陈某因涉嫌受贿,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反扒”,希望可以“将功赎罪”。5月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现年45岁的陈某原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5年5月起在金职院担任计划财务处处长。

  2008年至案发期间,陈某利用负责学院及附属经济实体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基建商朱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0元。

  2010年4月29日,陈某主动向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陈某退出全部赃款及赃物。

  为立功减刑,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和其丈夫通过跟踪、守候的方式在市区一超市门口发现有三名男青年盗窃他人汽车后备箱内的物品,即向110打电话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汪某。经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汪某该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7200元。

  庭审中,陈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虽是计财处处长,也兼管基金会的资金,而基金会是私募基金,其有章程和董事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属被告人陈某的公务范畴,而朱某送给被告人陈某的款项中有33000元是为向基金会借款,应对该33000元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时,被告人陈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平时表现好,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被告人陈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某兼管学院基金会资金期间收受贿赂的定性,法院经查,学院基金会是职业技术学院下设专门管理社会募集基金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应认定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故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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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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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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