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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醉驾首案移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追究刑责应慎重

2011年05月12日 14:12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律界人士认为追究刑责应慎重 公务员醉驾判刑要开除公职

  “醉驾入刑”已经实行了1周有余,还是有一些司机“顶风作案”,因醉酒驾驶被查获。今日,省城“醉驾入刑”第一人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外,公务员如果因醉驾而受到刑事处罚,将一律开除公职。

  醉驾入刑第一人移诉

  3日17时许,省城东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调查发现肇事司机李某不仅醉驾,而且没有取得驾照。警方对李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

  昨日,记者从东湖交警大队了解到,醉驾当事人李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相关证据交警部门已收集完毕,今日该案将被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还从经开区交警大队了解到,4日中午被查获的外地司机秦某醉酒驾驶案也将于近日移送检察院。

  此外,8日晚,一名男子因为酒后驾驶,在省城沿江北路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了人行道。经鉴定,该名男子血液酒精浓度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肇事人因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

  是否判刑由法院审判

  按照从5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交警部门是否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南昌市公安交管局秩序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他也看到了专家的建议,但是交警部门并没有审判权,只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因此,交警部门还将根据新法规,对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严格管控,并移交检察院,最终由法院审理是否判刑。

  公务员受刑罚将开除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醉酒驾驶出台相应细则。按照《公务员处罚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如果公职人员因为醉酒驾驶而受到刑事处罚,将被开除公职。(江南都市报 邓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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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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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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