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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满八成房产留给婆婆 怒上法庭讨房屋产权

2011年05月12日 14:4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老公悄悄把八成房产给了婆婆

  媳妇怒上法庭为己维权 法院判令撤销房产份额约定协议

  孙红和老公吕中感情不太好,曾经上法院闹过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但两人并未在改善感情方面做出什么努力。相反,吕中还做了一件雪上加霜的事情:背着孙红把房产的八成都给了自己的妈妈。孙红得知此事后,将老公和婆婆告上法院,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媳妇告老公和婆婆

  要求还原房屋产权

  孙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吕中,并于2003年结婚。婚前,孙红就对吕中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生活习惯多有微词,但因为吕中多次信誓旦旦甜言蜜语,保证婚后一定好好努力让孙红过上好日子,终于把孙红给哄顺了。不想,抱得美人归之后,吕中非但没有像他之前承诺的那样“好好努力”,反而变本加厉地玩乐享受起来,经常和别人在外面泡吧到半夜,回到家后也是满身酒气一嘴胡话,孙红为此多次和吕中大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孙红为此曾向公婆告状,公婆有时候会骂吕中一两句,但收效甚微,孙红慢慢也对老公失去了信心。

  2008年年中,已经无法继续忍耐下去的孙红,将吕中告到了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处分财产,但是,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告知吕中,不得擅自处分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让孙红没想到的是,吕中竟然在法院判决后不久,背着自己,把房产的八成份额给了婆婆,吕中自己只占有二成房产。房产份额约定后,吕中发起了“反击”,在2009年下半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和孙红离婚。孙红得知吕中背着自己和婆婆分房产的事情后,自然不同意离婚,并迅速将老公和婆婆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份额约定协议无效并撤销,将房产登记恢复到原先没有分配份额的状态。

  婆婆一语惊人:

  房子全是我出的钱

  法庭上,婆婆一语惊人:“别看房产证上有我儿子的名字,其实这个房子都是我出钱买的!”她说,2003年,她掏了25万,又从银行贷了10万块钱,买下了这处总价35万的房子。她先和开发商签了一份合同,后来因为差点钱,需要办理贷款,而她已经退休,银行不给办贷款,只能用儿子吕中名义办贷款,所以,她后来就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把儿子的名字也写上了,这就是房产证上会有儿子名字的原因。“实际上吕中并没有出过一分钱,他那时才工作不久,和孙红谈恋爱还要花不少钱,哪来的钱买房啊。买房的时候,我就和儿子把房子份额约定好了,并不是因为他和媳妇要离婚我们才去约定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婆婆提供了一些银行还款记录,还找了两个邻居作证。

  既然当时就约定好了,为什么办产权证的时候没有把份额标示清楚,非要等到闹离婚的时候才办呢?对此,婆婆的解释是,“办理产权证的部门没有给我们搞,当时也没有注意。”这一解释遭到了儿媳妇孙红的反驳。孙红说,当时买房钱不够,她和吕中都到单位开了办理贷款的证明办贷款。此外,她和吕中把手里的积蓄共10万元左右都给了婆婆,装潢房子的钱也在里面。这10万块钱到底是怎么用的,有多少用于装潢了,有多少用于支付首付了,她都不掌握。她唯一知道的是,签买房合同的时候,她和吕中已经结婚领证了,而且,婚后她也和吕中共同还贷的。“所以房子应该有我的份额。”

  因为说不清楚房子首付款里到底双方各自出了多少钱,双方就首付款到底是吕中的父母单独出资,还是对小两口的赠与展开了激辩。一方认为,吕中夫妇在房子里面住,仅是说明他们有临时居住权,不能推定他们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中之所以写吕中的名字,是为了办理按揭贷款,但是仍然是吕中父母的收入来还款的。该房的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其父母,给多少份额予吕中,是父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表现,与吕中没有关系,应该驳回孙红的诉讼请求。

  而孙红一方认为,这个房子是家庭共同房产,权利人为四个人,包括吕中夫妇及公公婆婆。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其中有吕中父母购置的意思表示在里面,他们出了一部分钱,有赠与的意思。当时双方都生活在一起,钱也是放在一起的,虽然发票上是婆婆的名字,但是并不能证明这些钱都是婆婆自己出的。她和吕中的工资卡都是放在婆婆手中的。

  法院判决:

  恢复原有房屋权属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与共有权证时,并没有注明份额,吕中夫妇及吕中父母对该房产均享有共同共有权。在没有析产的情况下,且在法院之前已明确告知不得擅自处分的情况下,吕中母子未经孙红同意,擅自签订《协议》,且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该行为侵犯了孙红的共有权,所以该《协议》无效。判决吕中母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房屋原有权属登记状况(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宁雪妍 罗双江

  法官说法>>>

  恶意串通变更房产份额

  属无效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吕中在离婚诉讼期间隐瞒了相关事实,采取恶意串通的手段进行了变更,这种变更侵犯了孙红的利益,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秦淮法院 孙雪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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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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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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