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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者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2011年05月12日 19: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人社部就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社保法实施规定征意见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中新网5月12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据悉,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此外还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或“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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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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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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