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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发短信给干部被控诽谤 进京上访遭抓回(2)

2011年05月18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然而,在上诉状被交到法院后,赵俊苹在看守所又受到了威胁。时任西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又来到看守所对她说:“不让你离开西丰看守所一步。”1月17日,时任西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李长江也来到看守所做赵的工作,让其撤诉。

  赵俊苹回忆说:“他们以全家人的安全为条件相要挟,以办保外就医和协调拆迁安置补偿为条件让我撤诉。我不相信。1月17日中午,李长江让我给张志国写一封道歉信。我在道歉信中写道,我只是想获得拆迁安置费,发短信纯属误会。我认错了。我还用李的电话跟张志国通了话。张志国要求我收回授权委托书,并保证我年前回家过节,办保外就医。我就同意撤诉了。”

  1月19日,赵俊苹再一次签下了撤诉状,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当天下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同日,该裁定和先前的判决生效。

  1月25日,赵俊苹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带到铁岭市医院进行了体检,保外就医在望。

  回到看守所后,赵俊苹每天在等保外就医的消息。彼时的她没有想到,10天后,张志国会因“进京抓记者事件”被责令引咎辞职。

  其间,赵俊苹的姐姐赵俊华一直在上访,到西丰县委、政法委、县政府、信访办要求申诉。据赵俊苹回忆,公安局工作人员又到看守所,让她做家人的工作,放弃申诉。

  “在西丰我们不敢申诉,已经超期羁押了,还不移交到监狱,天天去提审她。”赵俊华说,由于不忍心看着妹妹受罪,赵的家人决定暂时停止申述,目的是让赵尽快到监狱服刑,暂时离开西丰。

  2008年3月27日,赵俊苹被移交到沈阳女子监狱,开始服刑。

  次日,赵俊华来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丰事件”中帮助朱文娜维权的律师周泽,委托其为赵俊苹申诉。而在服刑期间,有人多次找到赵俊苹做工作,让她接受一二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签订协议,并放弃申诉。但赵没有同意。

  4月16日,周泽和赵俊华向铁岭中院提交申诉状。8月13日,铁岭中院通知进行立案复查。9月24日,铁岭中院正式通知赵俊华,申诉被驳回,称“以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10月6日,赵俊华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状。之后,赵俊华又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上访。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认为赵俊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铁岭中院再审。

  迟来的辩护

  在2011年5月16日的庭审中,没有公诉机关的代表出庭。审判人员称,当天只是进行询问。法官听取了赵俊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周泽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

  周泽表示,原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和诽谤罪是错误的,原审裁定“准许赵俊苹撤回上诉”也是完全错误的。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至法院,才处理。本案的被害人张志国并没有以原告身份告诉至法院,而是以其县委书记的特殊地位,动用公权力,指使司法机关违法侦查、起诉、审理,全部公诉程序都是违法无效的。特别是公诉机关撤诉后,在基本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起诉,更是严重违法。”周泽说。

  他告诉记者,“无受害即无犯罪”。本案没有受害人的举报,也不知具体的受害人是谁,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案件来源都没有,赵俊苹的诽谤犯罪根本无从谈起。赵俊苹作为西丰人,是拆迁补偿的利益相关人,了解西丰的情况,其编发短信的内容既有自己的经历,也有西丰县干部群众提供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捏造事实,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赵俊苹编发短信内容是虚构、捏造的,因此不存在诽谤问题。

  周泽认为,在卷证据证实,赵俊苹只给28位西丰县的领导干部发过短信,这些人在证词中一致表示,收到短信后都已删除,没有向他人转发和扩散,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对西丰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危害。而且,这些人在证词中大多表示不相信短信内容,坚决拥护、大加赞美张志国,没有一位证人表示因收到该短信而令张志国在其心目中降低了威信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赵俊苹编发短信的行为,无论作为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周泽认为,赵俊苹被指控的偷税罪也不能成立。

  周泽表示,赵俊苹的鸿鹏自选商场在办理纳税登记之前的试营业期间,是由电脑记账的,所有的销售收入都可以通过电脑查阅,没有任何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在办妥纳税登记之后,一直照章纳税。在被追诉之前,税务部门从未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赵俊苹不存在拒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形,根本不符合当时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而其经营的沈丰加油站向曲汝兴工程队,辽源市春蕾机械工程处销售柴油共计金额268269.91元的问题,是由于2006年5月12日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迁后,储油设备被拆除,油无处存放,在公安局监督下抽取存油赊销的,至今油款尚未结算,也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销售收入报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的核心证据是西丰县公安局委托辽宁中实会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该司法鉴定是以‘鉴证报告’之名出具的报告,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是向西丰县公安局所作的报告。同时,该‘鉴证报告’认定赵俊苹构成偷税,这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司法鉴定机构完全无权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该鉴证报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符合诉讼证据意义上的鉴定结论的要求,原审法院据此定案,是根本错误的。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精神,对于涉税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以行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的。是否逃税以及逃税数额的认定及处理,属税务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无权认定被告人是否逃税以及逃税数额是多少。”周泽说。

  针对周泽提出的“偷税案件,税务机关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理作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对赵俊苹作过行政处理和处罚”的问题,法官当庭提供了另一份证据《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此,周泽称,赵俊苹在当年3月就已经被逮捕了,而这份《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当年5月才出的,且从未送达至赵俊苹,原来的卷宗里也没有,这是典型的先抓人再找证据。这正好证明,办案机关违法办案。

  “纳税人本身有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决定书认定的应纳税款是否准确,通过行政复议都可能被改变,以这样不具有确定性的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十分荒唐的,而且剥夺了被告人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违法的。再说,这份行政处理决定本身只是行政处理而不是行政处罚。连行政处罚都不必要,怎么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周泽说。

  周泽认为,赵俊苹编发短信反映张志国存在的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的批评、控告、检举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应受到打击报复。所谓赵俊苹偷税、诽谤犯罪,都是对赵的欲加之罪。本案的发生完全是西丰县有关领导对赵俊苹的打击报复;而错案当初得以维持,则是有关部门袒护违法的、试图遮掩事实的产物。

  “这是一场迟来的辩护。其实,我在2008年就接受委托,准备二审为赵俊苹做无罪辩护,但最终因赵突然撤诉而不了了之。”周泽告诉记者。本报记者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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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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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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