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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生在学校打球受伤 校方无过错不担责

2011年05月23日 14:1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

  王先生:我孩子跟他同学周末到学校打篮球,抢球过程中,我孩子被撞伤,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

  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没有过错且与受伤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学校不应该赔偿伤者的损失。

  蒋先生:我一位女性朋友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住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但是该房产有纠纷,被设定了抵押,听说法院要拍卖该房产,请问,法院是否有权力拍卖?

  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院有权力拍卖该房产,如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但是,如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据此,除非你朋友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解决居住问题,否则,法院有权拍卖该房产。

  孟先生:我儿子结婚不到两年,儿媳就提出离婚,结婚时儿媳父母向我家要了13万彩礼,请问现在离婚了,我家能否要回彩礼?

  马律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孟先生如要求返还彩礼,必须证明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

  王先生:三年前我借给朋友2万元,朋友给我打了借条,但没有写还款日期,我听说过了两年钱就要不回来了,请问是这样吗?

  马律师: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另外,追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即债权人必须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起20年以内,向法院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你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据此借条起诉,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主张权利。

  2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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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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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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