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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渡船上坠河致19人溺亡 司机一审被判5年

2011年05月25日 15:36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4日,记者从庆安县检察院了解到,对于本报自去年5月24日起多次报道的庆安县呼兰河李贵渡口客车坠河致19人身亡事故,庆安县人民法院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中三名责任人谷春风(李贵渡口业主)、吕怀珍(李贵渡口摆渡员)、张忠生(个体客车业主)分别被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谷春风从宾县买回一条机动船后,自行改成电动船,在呼兰河李贵渡口从事摆渡,并雇没有任何资质的吕怀珍摆渡收费。2009年8月,张忠生从谷春风手里买来庆安至绿叶山庄、勤丰村客运线路及客车,从事客运经营。

  2010年5月23日13时,张忠生无证驾驶没有经营权的黑M15826号宇通客车从庆安出发,13时30分行至李贵渡口,随后将客车开到渡船上,客车售票员罗海丽及3名乘客下车站在船上聊天。吕怀珍启动渡船后发现船只搁浅,这时有人建议让客车前后动一动,以便渡船活动后航行。张忠生发动客车往后倒了一下,接着往前开,客车没有停下,直接坠入河中。张忠生跳车落入河中被救起,车上除两名乘客被救外,其他19人全部溺水身亡。

  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5·23”客车坠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忠生无证驾驶不符合制动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非法营运,而且在渡船上移动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坠入河中,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谷春风系李贵渡口、渡船的经营者,未经庆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渡口,购买报废船只非法营运,渡口未设立警示标志、乘船须知,未对摆渡员进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吕怀珍系李贵渡口摆渡员,未经过培训,不具有相应的水上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渡船搁浅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在渡船启动时,未将渡船的前后挡板升起归位。在渡运客车上船前未按照公路渡口管理规定,要求乘客下车,致使事故发生,扩大了人员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庆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谷春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吕怀珍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忠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隋伟忠 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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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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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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