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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拟禁设户外烟草广告 禁烟场所吸烟可罚两百

2011年05月26日 09: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甘肃省兰州市,对于一些饱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而言,今天是一个值得欣慰的日子。《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兰州市控烟立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国内各地控烟立法频繁遭遇“搁浅”的背景下,此次兰州市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无疑为控烟立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12类场所禁止吸烟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12类场所禁止吸烟。这12类场所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卫生民政机构的室内区域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增设临时或永久性禁止吸烟场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车、公共电汽车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出租车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公共电汽车乘客有权制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乘客在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内吸烟的,驾驶员有权制止乘客吸烟或者劝其离开。

  禁设户外烟草广告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专家表示,这一条例如果正式出台,将开创我国地方控烟立法的先河。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所有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禁止吸烟劝导员,做好控烟劝导、宣传教育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烟场所吸烟罚两百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各种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所有权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周文馨

  本报通讯员赵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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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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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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