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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两盗贼入户盗窃不足千元仍被追刑责

2011年06月08日 11:1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朝阳法院昨日连审了两起涉案金额不大的入室盗窃案。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入刑,以盗窃罪论处。而在此前,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的盗窃案一般只是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据检察院指控,来京务工的男子王维军今年27岁,甘肃人,2010年11月至今年5月,王维军持钥匙先后三次进入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61号院女子邢某的暂住地,共盗窃243元。据王维军交代,他以前曾经和另外两个同事租住在被盗的出租房内,临搬家时,他偷偷留下了一把房屋钥匙。搬家后,王维军并没有离开草场地村61号院,而是换到了同院的其它出租房。一天,王维军偶然看到了自己留下的那把钥匙,想起是以前居住的房子的,受好奇心驱使,王维军准备用这把钥匙偷偷潜回原住处看一看。

  2010年11月初的一天,王维军用钥匙打开原住地的房门潜入屋内,从抽屉里盗走租住在此的女房客邢某人民币43元。轻松得手后,王维军一发不可收拾,又先后两次潜入邢某房间行窃。最后一次偷得180元后,王维军准备往出走时,被正巧回家的房客邢某堵个正着。

  在另一起案件中,21岁的被告人王福营是某知名品牌空调的修理工。今年5月22日,王福营在朝阳区双龙南里小区附近一出租房,趁事主周某酒后在家中熟睡,盗走梳妆台上的钱包,内有700元。据王福营说,当天他和一名工友去事主家拆空调,临走时因电动自行车没电了,便将车留在了事主家里。当天晚上,他去事主家取车时,发现事主酒醉熟睡,且没关房门,便临时起意。得手后,爱好文身的王福营立马拿着偷来的钱去了文身店。

  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入刑起刑点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在本市,只有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盗窃,才能依据刑法定罪量刑。就上午审理的这两起入室盗窃案,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两案的被告人一般只会受到治安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盗窃犯罪,均以盗窃罪论处。(记者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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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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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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