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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趁离婚判决未生效卖房 妻子将买房者告法院

2011年06月08日 15:0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丈夫小剑就在未征得妻子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卖了。于是,在离婚后不久,小芳将买房者告上了法庭,以此想要回已经判给自己的房子。

  6月7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二审都判决小剑私下卖的房子合同无效,但购房者申诉到省高院。高院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要求蜀山区法院重审。

  妻子与“好赌”丈夫离婚

  2002年1月,小芳与小剑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创业开了当时红极一时的“一点红麻辣涮店”。2004年12月,他们的宝贝女儿出生。可正当两人生意顺风顺水、家庭生活美满时,妻子竟然发现丈夫染上了赌博等不良习惯。2006年,妻子向法院申请离婚。

  2007年1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人在安居苑的房子判决给小芳所有。宣判后,小剑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将买房者告上法庭

  令小芳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该案上诉期间,小剑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将一审判决给她的房子及室内家具、电器,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2007年6月,李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入住。

  “当我拿到离婚判决回家的时候,却发现我的房子已经被卖了,而我事先一点都不知情。”小芳一怒之下将买房者李某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买房者申诉至省高院

  2008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剑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征得妻子小芳的同意,也未告知法院并提存售房款,此种行为属于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法,侵害了小芳的权益。而李某在交易该房屋时,对查明实际房屋共同状态问题上,主观心理是放任状态,并且交易价格也不合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剑与李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返还给小芳。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可李某依然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蜀山区法院重审。

  6月7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三份新证据,小芳申请休庭。最终法院决定将择日开庭再审此案。(江淮晨报 舒砚、端媛、记者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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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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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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