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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促男女平等 女职工弹性退休制度有望实行

2011年06月11日 14:5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近日获悉,历时4年、召开56场座谈会和12场论证会后最终成稿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有望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日,深圳市妇联召开四届五次执委会议,80名执委和妇女代表参加了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一致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立法阶段。

  条例草案建立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基本制度,要求实行性别统计制度,通过对比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权利、作用和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找出解决男女不平等发展的方法;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比如规定在建设公共厕所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男女不同等。同时还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定义,并界定性骚扰是一种特殊的性别歧视,填补了我国立法缺乏性别歧视定义的缺陷。

  在采取特别措施消除性别歧视方面,条例草案实行参政最低配额制度,明确规定实行配额制度范围和刚性比例等。条例草案还规定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规定孩子在一周岁内,父亲可以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三十天,育婴假期间视为出勤。同时,设立男性关爱日制度,深圳市生活节奏快,男性压力大,关爱男性彰显深圳市男女和谐进步,定于每年的10月28日为“男性关爱日”,成年男性可以放假半天。

  针对深圳市男女报酬差异明显日益扩大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同值同酬制度,同一用人单位中的妇女和男子,相同工作或是同等价值的工作应获等额工资。条例草案还规定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女性达到现行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工作需要,且仍愿意继续工作的,可要求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同龄退休。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同时,可责令施暴者、受害者和未成年目击者接受心理辅导。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深圳市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请不超过72小时的临时庇护,受害人在受庇护期间的住宿及其他生活费用自理或者由施暴方承担。

  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是深圳市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面临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做的大胆探索和创新。1993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但是,10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修订该若干规定并不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来替代修订若干规定,是解决新时期深圳市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促进性别平等的必然选择。

  自2007年9月以来,深圳市妇联在市人大内司委和法制委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初稿撰写、专题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听取了深圳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委、市法院、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多个部门以及法学界、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相关人员赴香港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市进行学习、交流,为推动条例的出台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艰辛的探索。

  据介绍,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已列入深圳市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一旦出台,将成为我国首部促进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深圳市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记者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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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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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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