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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发票男子遭遇"黑吃黑" 歹徒索取10万不给就打

2011年06月14日 15:43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个外地来津从事非法假发票生意的男子遭遇不测,两个不法之徒以购买假发票为名诱其上钩,以暴力相威胁,要价10万元放人,所幸被巡警及时发现,该男子才获救脱身。日前,东丽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名歹徒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事件回放

  假发票贩子遭遇劫匪

  浙江人蒋某今年56岁,在津期间,他主要依靠发放名片招揽假发票生意。而正是这一纸名片,让他惹上了大麻烦。2010年11月9日,蒋某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要买假发票,想和蒋某见面约谈。当天下午5时,蒋某如约来到三中心医院门前,在一辆五菱之光小客车前见到了两名二十出头的青年男子。没想到,两名男子突然将他强拽上车,铐住双手,并让蒋某给朋友打电话送10万元赎人。

  蒋某不肯,其实他单身在津,没有什么亲人朋友。两名男青年又开车来到人烟稀少的东丽区万新街辛庄村海河大堤,继续把蒋某铐在车里要钱,不给钱就打,还说不让人送钱就不放蒋某走。一直到当晚10时许,就在双方僵持过程中,民警巡逻至此,发现该车情况可疑,还有人被铐在车里,于是将三人带回派出所盘查,这才将蒋某解救出来。

  庭审争议

  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随后,东丽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两名青年男子王某、路某提起公诉。庭审中,二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王某的辩护人却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理由是,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抓住被害人从事违法行为即使遭到敲诈勒索也不敢报案的心理,采用威胁的方法,诈取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不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东丽区法院审理认为: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于是以抢劫罪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两个“当场”认定抢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

  本案中,二被告人当场强令被害人交出现金10万元,并且事先预谋时,也认为对方从事非法生意,即使被勒索财物也不会报警,这些情节的确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特征。但是,在被害人提出没有能力拿那么多钱的情况下,他们仍然要求对方拿钱,不仅口头威胁还殴打被害人,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当场”取得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当场”暴力行为,目的在于“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结合案发时间、地点、周边环境、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力量对比,被害人是一名年满56周岁的外地来津单身老者,而二被告人均是20岁出头身强力壮、手持凶器的小伙子等因素,其暴力行为程度足以抑制被害人,已超过敲诈勒索犯罪所包容的轻微暴力的范畴,符合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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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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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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