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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抢劫、强奸、杀害女业主 一审被判死刑

2011年06月16日 17: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震惊南京市民的小区前任保安奸杀女业主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寿俊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晚,南京市栖霞区杉赛世香樟园小区已少有人走动。曾在这里当过三个月保安的朱寿俊潜伏在香樟园小区东门附近的阴暗处。23时许,朱寿俊发现深夜归来的女业主小英(化名),便悄悄窜上去,采用威胁手段将瘦小的她挟至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车库机房内,意欲实施抢劫。小英打开机房照明灯看清朱寿俊的外貌,朱怕其报警,遂产生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念头,便将小英按倒在该机房内的席梦思床垫上欲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朱寿俊又猛扼小英颈部致其死亡,当场劫得小英的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40元)、银白色手镯、戒指、彩珠手链等随身财物。为隐藏罪证,朱寿俊将小英的尸体和衣服分两处藏匿后,逃离现场。

  除残忍杀害女业主的事实,法院还审理查明: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出狱,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在其曾担任过保安的小区,抢劫小区业主,利用其对小区环境的熟悉,避过监控,将被害人劫持至人迹罕至之处,实施抢劫过程中,为灭口而强奸杀害被害人,为隐匿罪证而藏匿尸体、抛扔被害人衣物及随身物品,被告人朱寿俊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朱寿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二年三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

  ■法官说法■

  本案非抢劫致人死亡

  本报记者 赵兴武 本报通讯员 邓光扬

  庭审中,被告人朱寿俊曾当庭提出“其未杀害被害人”的辩解,辩护人则提出“认定被告人朱寿俊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针对这一辩护意见,承办法官黄霞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的尸体是经被告人朱寿俊的指认找到,经鉴定死亡原因与被告人朱寿俊供述杀害被害人的手段一致,且在尸体旁边提取到被告人朱寿俊的鞋印,在被害人尸体及衣物上提取到被告人朱寿俊的精斑,抓获被告人朱寿俊时其随身携带有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并且被告人朱寿俊数次供述是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系被告人朱寿俊所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朱寿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寿俊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针对这一辩护意见,黄霞指出,被告人朱寿俊以劫取财物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挟持被害人至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灭口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之所以不单独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是因为被告人是抢劫财物、杀人灭口两个犯意支配下的行为。这既不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杀人手段取得财物(真若此,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和盗窃),也不同于单独的因抢劫而致人死亡(真若此,则只定抢劫一罪,只不过是因致人死亡而量刑升格),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黄霞还指出:被告人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又犯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新罪,故应撤销假释,将新罪刑期与前罪余刑并罚。需要强调的是,假释考验期,只要又犯新罪就应撤销假释——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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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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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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