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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急需治疗 法院先予执行伤者将获3万救命钱

2011年06月21日 17:06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漳州打工的重庆人陈某突遭车祸,伤势严重急需治疗,面对高昂的手术费用,家人无力承担,只好向法院求助。昨日,记者从芗城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获悉,为解陈某家人燃眉之急,法庭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责令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3万元救命款,预计这两三天内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2011年5月17日,陈某骑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岱山往大坑头方向行驶,与何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陈某头部着地,昏迷不醒,被送往解放军第175医院治疗。芗城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陈某脑挫裂伤、全身多达11处受伤,第一次手术后,仍需3万元医疗费做进一步手术。陈某的父母与他一起在漳州生活,两人没有生活来源,在预交第一次手术费3.1万元后,已无力再承担医疗费。因被告在外地,一筹莫展的老人向芗城区法院求助。

  芗城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陈福来查明,被告何某所驾驶的货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得知先予执行的程序后,老人当场提出起诉要求,并申请先予执行。

  巡回法庭考虑到老人的困难,给予缓交各项诉讼费用,并当即立案、当天裁定、当天向安徽某保险公司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将3万元医疗费汇到法院账户。目前,保险公司正在处理该款项,保证将钱汇过来。

  □法官说法

  3种案件可先予执行

  陈福来法官介绍,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存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对于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海峡都市报 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晓萍 陈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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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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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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