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6月21日电(王剑 李金花)6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在校学生刘宇(化名)在网吧和他人抢一台电脑上网不成,邀集他人聚众斗殴,被该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宇与被害人王辉(化名)在新余市仙来西大道一家网吧内,为争一台电脑上网而引发纠纷。被告人刘宇叫来同案人李华、李剑(均已判刑),将被害人王辉从网吧叫出来,要求被害人王辉道歉,被王辉拒绝,被告人刘宇等人见王辉方人多,遂离开。
随后,被告人刘宇又打电话叫来同案人马恩(在逃),马恩又叫来同案人“老邱”等人(均在逃)。刘宇一方携带砍刀、铁棍等赶到现场,再次将被害人王辉从网吧叫出来,并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冲突并互相追打。在长林医院对面人行道时,被害人王辉摔倒,被告人刘宇等人用砍刀、铁棍等凶器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甲级。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宇仅因与他人争一台电脑上网而邀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被告人刘宇是在校学生,且在校表现良好,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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