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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商规定不退手机预付话费余额被指不当得利

2011年06月24日 08:5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社会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服务中“余额不退”的抨击由来已久,北京市消协今天明确表态,相关格式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电信运营商应尽快取消话费有效期,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退返途径。

  电信企业在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格式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不同面值充值卡不同的有效期,为预付费账户设定了有效期、充值期、锁定期。锁定有效期过后,消费者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消费者。

  北京市消协指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属消费者。消费者预付话费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服务终止,账户余额并没有发生转让,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不能随意侵占;“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电信运营商占有的话费余额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将话费余额返还消费者,否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记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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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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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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