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酒后伤人,共同犯故意伤害罪,—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个却在潜逃两年被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面对如此判决,检察院坚决提起抗诉。6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本不复杂的酒后伤人案。
酒后打架致人重伤
朱某,28岁,四川人,2008年初来兰打工。8月13日晚,朱某以联络感情为由,邀请范某、王某来到七里河一啤酒广场,几杯冰啤酒下肚,三人略微有些醉了,对待彼此不再像刚开始那般尊重。王某说了几句不中听的话,引发范某严重不满,几句反驳与争吵后,王某与范某扭打在一起,但很快被众人拉开。范某骂了几句脏话独自离开,酒桌前只剩下作为东道主的朱某,以及略微吃了亏的王某。
王某表示自己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朱某听后,立刻向同在兰打工的老乡求助,要求老乡以最快的速度送来“作战武器”。老乡带着菜刀和钢管迅速赶至啤酒广场,王某选择钢管,朱某则挑选了菜刀。二人匆匆离开酒桌,寻着范某回家的路一路尾随,抵达文化宫附近时,王、朱二人看到此路段行人较少,遂趁机对范某进行报复,朱某挥起菜刀朝着范某的背部砍下去……一番打斗后,范某受重伤。
逃犯归案被判缓刑
案发后,王某被办案机关抓获,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同案犯朱某却逃往新疆打工,一去就是两年多,直至2010年,潜逃在外的朱某被警方抓获。事情发展到这里,似乎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恶人即将得到法律的惩治,正义最终得以伸张。2011年1月26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检察院在得知此判决结果后,执意抗诉。检方认为:该案中被告人朱某与王某均起关键性作用,且行凶的菜刀钢管等物品均为朱某叫人提供。案发后,同案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朱某在潜逃两年后才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一审法院却对其判以缓刑,量刑畸轻,故提起抗诉。
本案择日宣判。(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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