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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患病被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助其获理疗补助

2011年07月01日 14:0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南京一家物业公司当保洁员的刘女士,因上班期间摔伤连续休病假九个月之后又面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和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如此一来,刘女士不但要自己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还无法获得单位的补偿,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了南京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律师介入案件后,为当事人提出了向单位索取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仲裁请求,最终帮助丧失劳动能力的刘女士获得了应有的权利。

  今年38岁的南京人刘女士2007年4月来到一家物业工作做保洁员,虽然工资不高,但能为家里增加一份收入,也算是不错的。因为表现好,年底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0年12月底。2010年3月的一天,刘女士在上班的时候跌了一跤,两天后出现反应迟钝、发热、四肢无力等现象。到医院一检查,竟然被诊断为中枢神经脱髓鞘病变,需住院治疗。接下来,刘女士的病情不断恶化,逐渐失去了语言和肢体功能,从此瘫痪在床。从医院出院以后,刘女士主要依靠针灸、挂水进行维持性治疗。

  在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刘女士的语言功能逐渐恢复,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经专业鉴定,认定该疾病为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与外伤无关,做出了不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2010年11月底,物业公司通知刘女士,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刘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有问题,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张芳接受委托后,先为刘女士办理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消灭,张芳律师为刘女士提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仲裁请求。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刘女士工作不足五年,按规定只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为她家庭困难,为了照顾她,公司已经多负担了六个月,费用总额早已超过其要求的补偿金额,另外,刘女士所患疾病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了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刘女士经济补偿金和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偿费合计12000元。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在法院审查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女士补偿款9000元,双方争议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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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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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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