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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恢复性司法到恢复性调解

2011年07月01日 16: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恢复性司法到恢复性调解

  □ 原文 道格拉斯·诺尔 翻译 肖 宏

  过去十年,各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得以发展。其中较典型的有:评估型调解(Evaluative mediation),通常是由一名退休的法官作为调解员,对如何解决纠纷提供意见;辅助型调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是由调解员控制调解进程,但不直接对当事人的观点发表意见;转化型调解(Transformative mediation),它不以纠纷是否解决来评价调解结果,而是以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让步和达成共识来进行评价。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调解,可称为恢复性调解。恢复性调解,是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原理来指导调解并形成调解方案的一种调解过程。

  恢复性司法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称之为恢复性调解:第一,当事方能意识到相互间存在纠纷,并能讲述产生纠纷的过程;第二,当事方能就如何尽可能正确地解决纠纷进行协商;第三,当事方能讨论将来如何预防纠纷的再度发生并重建信任关系。

  恢复性调解将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引入调解过程。在恢复性调解中,调解员帮助当事各方分析纠纷中存在的不公正的情形及双方的过错,努力使纠纷的解决对各方都有利,并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将来不再发生纠纷上。这其中,重建信任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目标。恢复性调解已经超越了简单意义上的办理案件或解决争议。一次成功的恢复性调解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消除纠纷中潜在的不公。

  下面以一个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例来看恢复性调解与传统的调解模式的区别。在这类典型案件中,受害方会找律师立案。对方则将诉讼事务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从获准执业的辩护律师名单中挑选一个代理人,由其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由两个律师来决定。在传统的调解模式下,他们会聘请一个调解员,确定调解开庭的时间。开庭时,被告(造成交通事故的人)不出庭,代其出庭的是其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代表(通常是调停人)。调解将集中于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胜诉的可能性和目前陪审团对类似案件的看法以及案件处理的价值。换句话说,整个调解过程围绕着钱的问题。因此,受害方会对整个调解过程不满,并感觉在调解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毫不为奇。

  在恢复性调解中,原、被告和调停人都在场,他们的律师也出庭。通过规范的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调解人会让受害方和被告就交通事故的经过交换意见。当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调解员会询问受害人或他(她)的律师接下来该如何做。在被告辩护律师的协助下,调解人的任务是协调双方找出一个尽可能对各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原、被告就开始讨论将来再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做。如有可能,双方应该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做点什么。

  从表面上看,两种调解的结果似乎是一样的:案件了结。但是,恢复性调解使纠纷解决得更为彻底。首先,主要的当事方,原、被告了解了彼此对于纠纷的感受。这一过程本身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是有利和积极的。其次,协商是在推动纠纷正确解决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在利益分配的谈判背景下进行的。如果鼓励当事人正确地解决纠纷,就可以避免那些由调解本身带来的无以估量的痛苦。其结果是受害方更容易接受调解,保险公司可获得一个较少支付额的解决方案。最后,当谈及未来,双方能讨论诸如驾驶员疏忽、醉酒或人身损害等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的话,今后还会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当然也能从这些讨论中获益。

  事实上,恢复性调解可适用于任何适于调解的纠纷。对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建设更为强大的和安全的社会而言,这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作者道格拉斯·诺尔是国际仲裁员学会的会员,美国民事诉讼仲裁学院的会员,同时兼任许多国际仲裁小组的成员,是一位专职的调解人和仲裁员。)

  (译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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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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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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