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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厅原公路局长挪用公款500万被判13年

2011年07月07日 11:4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原局长(副厅级)蔡华一案的案情。2001年,蔡华挪用公款500万元供陈小寒使用,得好处费6万元。另外,他又用职务之便,为陈承包一工程提供帮助,陈又为他送了2万元。2010年1月12日,蔡华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陈小寒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承诺50万元好处费 只给6万元

  蔡华60岁,重庆人,研究生文化程度。落网前,他是四川省交通厅副巡视员, 1997年12月到2006年7月,任省交通厅公路局局长。2009年4月23日,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逮捕。“挪用公款500万元供他人使用,是一种挪用公款行为;收受6万元是一种受贿行为。”蔡华落网后很后悔地说,主要是自己有私心,且法律意识淡薄。

  陈小寒48岁,出生于四川省渠县,系四川巴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中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15日,他被依法逮捕。随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人员是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此案的。据介绍,2001年2月,陈小寒与四川渠县交通局相关负责人找到蔡华,陈要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借500万元,并承诺给蔡好处费50万元。起初,蔡华一直在犹豫,但经过劝说,陈保证一定短期还上,下属也帮着说话,称没有风险,这才打消了蔡华的顾虑。蔡华利用职务之便,将省公路局资金500万元以“九环沥青预付款”的名义转给所属四川金路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然后通过金路公司借给陈小寒使用。陈将此款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工程开支等营利活动。

  签订虚假投资协议 掩盖犯罪事实

  由于陈小寒未及时还款,为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蔡华安排金路公司在银行贷款500万元,于3月14日还给省公路局。同时,蔡华还安排金路公司与陈小寒的渠县中江房产公司签订虚假的联合投资协议,并让金路公司用小金库资金为陈小寒还款。为掩盖协议系虚假协议的事实,在蔡的安排下,有人还制作了一份关于318国道渠县段项目投资的《会议纪要》。2001年端午节前后,由于陈做生意亏了钱,只给了蔡华6万元好处费。

  2001年11月,陈小寒委托渠县交通局将应付其工程款350万元转给金路公司归还欠款,余款150万至今未还。

  1999年,陈小寒以达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渠县第一分公司名义承建省公路局发包的省道路303线改建工程13合同段,为感谢时任公路局局长的蔡华在工程中给予的帮助,他于同年6月送给蔡华现金2万元,后蔡华将此2万元交给了单位。

  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被判13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省公路局公款500万元借给陈小寒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小寒与蔡华挪用公款方面属共同犯罪,陈的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蔡华、陈小寒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有150万元未退还,应依法惩处。蔡华在挪用公款后收受陈小寒给予的感谢费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小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蔡华感谢费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对蔡华、陈小寒均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蔡华、陈小寒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的事实、罪名均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成检宣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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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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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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