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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点评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

2011年07月07日 17: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和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学者,我对于贵阳法院的最深刻印象是清镇环保法庭审理的两起影响巨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起是2007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公司“立即停止对贵阳市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消除危害”的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另一起是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的案件,由环保社会团体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两起诉讼最终都以原告的全面胜诉而告终,而且判决都获得了有效执行。因此,这两个案件在我国目前已经发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堪称经典案例,具有相当高的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贵州贵阳、江苏无锡、云南昆明三家环保法庭中,贵阳是第一个开始环保法庭尝试的。而催生贵阳环保法庭的肇因,则是困扰贵阳人的“两湖一库”的严重污染。从贵阳中院向贵州省委、贵阳市委和贵州高院提出动议到环保法庭的全面成立、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的落实,前后不过68天时间,速度之快令人惊叹。而自诞生时起,贵阳法院环保审判就与环境公益诉讼息息相关。环保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就是前述“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公益诉讼案,通过环保法庭的判决及后续的执行,红枫湖中总磷含量下降57.2%,对红枫湖水质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以往靠行政手段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失灵的问题。贵阳经验表明,通过公益诉讼破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难题,成本低、效益高,生态收益显著,值得推广。

  贵阳法院的环保审判发端于公益诉讼,成长于公益诉讼,更可贵的是,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专业化环保审判模式——“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即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环境保护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其专业化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审判机构专业化。贵阳设两级环保法庭,即贵阳中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罪等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报经贵州高院指定,可以审理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案件,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环境保护类别案件三类审判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尝试。

  二是审判程序专业化。贵阳环保审判强调能动司法,审判程序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适用,采取一定的限制。例如,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审理;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撤诉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三是证据判断专业化。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很强,污染原因、损害后果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较为复杂,鉴定、专家证言与普通民事诉讼也有很大差异。贵阳中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根据案件的需要,法院应适时召开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相关专家就污染问题、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进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依照法律规定采信专家证言,依法作出判决。此外,证据保全在环保审判中特别重要,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四是判决方式专业化。环境审判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回复、治理已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还在于停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应以“合目的性”为准则,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侵害行为的“禁止令”或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判决种树、判决恢复植被、判决恢复和达到一定标准的生态条件等。判决不必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要求具有对应性,多判、漏判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基于环境公共利益考虑,法院判决时应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五是判决执行专业化。贵阳通过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监督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判决的执行。通过引入执行惩罚和奖励举报人的方式,充分发挥禁止令的制裁效用,解决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因而难以执行的问题。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引入恢复原状的具体标准,如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标准等等,或者引入代履行机制,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由被告支付费用,来解决恢复原状判决的执行问题,都是很好的制度创新的尝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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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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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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