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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开审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 嫌犯否认有罪

2011年07月08日 15:21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原经理苏解放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苏解放否认自己有罪。

  被控私分国有财产罪

  当日8时30分,临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被告人苏解放的犯罪事实为:1997年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简称水产公司)为修建人民商场,收取了拟在商场经营的个体户资格费以及三个月的房租共计109.8万元,并且约定该资格费不退还、不计息、不抵房租,此款全部用于人民商场的改造和建设。1998年,公司企业改制时,人民商场已建成,苏解放指使财会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将资格费(含部分房租)换成职工集资款,将本应作为公司收入的资格费记成“其他应付款”。

  1998年7月,水产公司通过班子会议决定,虚提上述“集资款”利息9.4万元。后又向渭南市有关部门报文称人民商场系职工集资修建等,从而骗取批文、证照,使水产公司的人民商场、办公楼等资产连同虚假负债一起进入改制后的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此后,将公司虚假负债119.2万元作为顺达公司的验资本金,注册成为顺达公司的实收资本。同时骗取国土管理部门,将水产公司价值233万余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顺达公司名下。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30名股东分配了上述国有资产及其所产生的利润。到2006年顺达公司换取营业执照时,将134.3万元(实际出资股本15.5万元,虚假负债转股本119.2万元)注册资本具体量化到30名股东名下。

  择日宣布审判结果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苏解放身为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经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庭审过程中,苏解放多次否认有罪,其称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检察机关所诉事实与实际不符,且自己没有把134.3万元注册资本量化到30名股东名下。

  据悉,本案是渭南市审理的首例私分国有资产案,2008年11月,临渭区法院曾开庭进行审理。当时,检察机关指控苏解放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后来,临渭区检察机关以“有部分事实不清楚”为由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去年10月,再次起诉苏解放时,只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昨日的庭审持续至下午4时左右,结果将择日宣判。(记者 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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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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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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