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女儿能够随自己的姓,36岁的黄先生在离婚后已经打了3场官司。日前,他将怀柔区卫生局告上怀柔法院,要求确认怀柔某医院开具其女《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无效。
2008年11月,黄先生与任女士结婚。次年9月二人生育一女。同年12月,医院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孩子随母姓。黄先生就此向怀柔区卫生局投诉,夫妻二人此时正在闹离婚。在法院一审判决离婚的次日,卫生局表示收回初次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作为废证处理。
去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任女士抚养。去年6月,任女士在未告知黄先生的情形下,再次向医院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日医院向任女士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上记载孩子随任女士姓。
黄先生得知后,很快向怀柔区卫生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区卫生局答复,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不是卫生局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北京市卫生局经行政复议也认为,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今年年初,黄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前妻要求改回孩子的姓氏。被法院驳回后,他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卫生局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无效。
黄先生认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到场,前妻套用他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申报出生证,前妻单方面修改姓名属于违法行为,而卫生局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也是违法的。黄先生将被告怀柔区卫生局、医院、任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卫生局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
在法庭上,被告怀柔卫生局出示了任女士填写的《助产机构内首次签发登记表》,证明怀柔区某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符合规定。
而黄先生认为,这张登记表的内容不真实,他从没认可过女儿姓任,前妻在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是虚假的。
但任女士表示,她填写的信息都是黄先生当初认可的。针对《出生医学证明》不是由卫生局发放的说法,黄先生认为,根据卫生部的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来管理、发放并监督的,怀柔区卫生局应承担起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职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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